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7:07 352 人看过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1997]10号

各市县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市县在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不论其本人户口性质,凡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并从符合规定条件之次月起,按月给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条件时,可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到最后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换领《职工退休养老证》,并由该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符合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第八条的人员,在《规定》实施的一定时期内,可以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当增发调节金并进行新老办法的对比。其他人员一律按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并不得增发调节金,也不实行封顶。

四、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统一按缴费工资指数1.0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推算储存额,作为退休时确定基本养老待遇的依据。

五、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一次性付清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不包括19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及其利息。

六、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条件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比照原退职人员的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27号各市、县劳动局,苏州、无锡市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最近,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规定,各地在贯彻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历年职工工资额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和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时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
    2023-04-25
    320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1.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已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要求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或企业集团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到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工伤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参保手续。其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也由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4.参统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不包括返聘的
    2023-05-03
    276人看过
  • 江苏盐城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
    日前,江苏盐城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进行了总体规划,并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意见》明确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加大企业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优势,提高其创造能力;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充实专利执法力量,重点打击重复性、群体性、顽固性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和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加强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意见》要求,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切实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领域、
    2023-06-05
    337人看过
  • 关于各类城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2000]41号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规定,现就各类城镇企业、单位及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一)城镇集体企业按统一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办法执行有困难的,可允许实行"低进低出"办法。即原则上可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基本养老金在统一制度计发标准基础上按实际缴费基数占上一年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标准的实际平均比例计发。(二)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企业和移交企业,按照中办发[1998]29号文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其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对于男满50岁、女满40岁以上的,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从1996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补缴年限期最多
    2023-04-25
    92人看过
  • 贯彻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从1997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职工每周应有两个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二)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省劳动厅《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豫劳安[1995]35号)的要求,主动到当地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三)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办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四)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新工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对于违反新工时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贯彻《
    2023-04-22
    301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实施,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统范围问题(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也应参加我市的失业保险,比照本市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暂仍按照原市劳动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参统时间问题(一)未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7号令)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从1994年6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并补缴失业保险费。(二)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
    2023-04-24
    9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6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de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de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de,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号:鄂劳险[1995]180号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机关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07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居民。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
    • 关于城镇养老保险新规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2
      城市住宅保险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城市住宅保险的资金来源除个人支付外,还有政府对被保险人支付的补贴。个人支付越多,政府补贴就越多,个人支付和政府补贴都包含在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二是城市住宅保险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金额决定,即个人支付和政府补贴总额;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