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7 18:50:36 463 人看过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6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但是,全体受益人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同时,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尤其重要的是,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的信托受益权是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的。基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1、信托受益权依法可以转让,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由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前往代理网点办理。

2、在代理网点审核有关证件后,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填写《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网点审核无误后,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3、办理受益权转让时,代理网点会收取受益权转让金额0.1%作为转让手续费,付款方式为现金付款。

4、信托受益权转让后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于办理转让之日后20日后到代理网点领取中信信托盖章后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

三、如何进行信托变更

(一)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第3、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5、辞任或者被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在信托的处理规定中,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以及经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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