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解除长期劳动合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20:52:29 172 人看过

法律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

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同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一、辞退怀孕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孕妇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者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标准2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三、合同解除后发现已怀孕应续签合同吗

要求续签是正当的,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老婆在合同到期前就已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就双方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应该是一个无效行为。你们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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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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