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那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被撤销。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将不再继续审理,而是被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那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被撤销。
不 起 诉 规 定 : 哪 些 情 况 可 以 撤 销 案 件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不起诉规定了哪些情况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或者在起诉后、移送起诉前,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撤销案件:
1. 案件证据不足:当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案件。
2.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死亡:当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死亡时,案件将无法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案件。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时,案件将无法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案件。
4. 犯罪已过追诉期限:当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期限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案件。
5.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核准:当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规定时,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案件。
综上所述,不起诉规定了哪些情况可以撤销案件,其中包括案件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起诉规定了哪些情况可以撤销案件,包括案件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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