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员
1、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审理和裁决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劳动仲裁委的法官。
2、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
二、担任劳动仲裁员的资格
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劳动仲裁员证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三、劳动仲裁员分类专职和兼职
1、专职仲裁员:也可称为专业仲裁员,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全职;
2、兼职仲裁员: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兼职。
四、仲裁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及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仵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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