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是与定金相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订金是一种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本身即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是单方行为。而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其次,从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来说,订金支付后如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需退还订金。而定金一经支付后,如支付方违约,则定金不可退,如接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再次,订金没有限额,合同双方可自行约定金额,定金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
总的来说,两者虽然读音相近,但法律意义完全不同,签署合同时需仔细区分。
一般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同。
2.两者的实质内容不同,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
3.两者的功能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房屋租赁定金纠纷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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