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是每一个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进程中早已完成了城市化进程,主要市政规划已经基本实施完毕,已无大规模拆迁的需要。在此条件下,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一般属于业主即财产所有人,如需进行零星的拆迁活动,则由政府与业主商谈处理。
而我国真正大规模的城市化与工业化的步伐始自改革开放且不断加快。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更是一直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之中,由此,客观上就要求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进行管制与规范。早在1991年1月,国务院为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需要就制定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则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客观上来看,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对我国城市化建设与发展发挥了较积极的法律保障功能,旧城区翻新改造,新城区、开发区遍地开花,这些成果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上述房屋拆迁制度的实施。但是,该《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理念、程序及制度设计的方面还存在着不足,而且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从而其合宪性与公正性也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质疑。开发商想降低拆迁价格、被拆迁人想获得最大化补偿就形成了一对社会矛盾,并引发了在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事件,比如,最牛钉子户、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农村房屋拆迁纠纷该如何处理
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在拆迁过程中的发生农村拆迁纠纷,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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