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骗别人捡起丢失的财物
刘先生在路上不慎丢失了包着报纸的5万元。陈某开着拖拉机路过,发现散落在马路另一边的报纸上有人民币,即减速停车收。拖拉机靠边停车时,距离报袋约10米。这时,付某开着三轮车,恰巧在报纸上找到了钱,立即停下来捡起来。陈从拖拉机上跳了下来。见此,他跑到傅跟前大喊:“那是我(丢)的钱!”傅回答说:“我去把你(丢失的)钱捡起来!”对话中,陈某跑到傅某身边,把从傅某身上捡到的钱都拿走了。然后他弃车离开了现场。这一情况引起了姜某在附近目击的怀疑,于是他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陈某击毙。根据本案事实,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界定,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业主尚未追缴,陈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是否不明确,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应以不当得利论处;第二点是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经理处抢夺5万元,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第三点,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捏造自己是失物所有人的事实,使傅某主动将失物交给自己,构成诈骗罪(周×顺、李×东文观点);第四点,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陈某非法占有他人失物为己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拒不交出,这符合贪污罪的法律特征。本文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遗忘、埋藏的财物,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刘先生在路上不慎丢失了包在报纸里的5万元。陈先生的行为是非法将他人遗忘的财物(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林*童认为陈先生拿到钱后没有“拒绝退货”,这是不恰当的。陈先生跑到付款人面前,将从付款人手中捡到的钱全部拿走,从“弃车立即离开现场”的角度出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主观目的被曝光。周顺和李向东认为“这5万元属于遗失物而不是遗忘物”的观点也不妥。笔者认为,刑法不应区分遗忘财产和遗失财产,遗忘财产不能从字面上理解。刑法中遗忘财产的概念应当包括遗失物,事实上,遗忘财产与遗失物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即使能够明确区分,从本质上讲,也有必要对占有大量遗失物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从陈某的行为来看,一种是欺骗傅某,另一种是非法占有刘某的赃款,但前者的行为并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傅某并不认同自己是经理,而后者的行为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陈某不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他跑到付款人处,将从付款人处捡到的钱全部拿走,然后弃车离开现场)。客观上,他还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将刘某在路上不慎丢失的5万元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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