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五点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1:14 293 人看过

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次执法检查搞得比较深入细致,重点突出,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执法检查报告内容比较翔实,对工作成绩的总结比较客观,所提出的问题比较准确,对下一步贯彻实施提出的建议针对性也很强,赞同报告的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五点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男女平等、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这种意识体现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决策主流,更有力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买施。省有关部门应当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进行重点宣传,并把男女平等、尊重和保护妇女的内容纳入到各级各类学校的相关教育中,扩大宣传教育普及面,使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制观念能够真正深入人心。

二、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在制定政策和工作措施中,充分考虑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并努力解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是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省实施办法的有效载体,涉及许多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领域,建议将省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纳入到省直机关及各地党政部门工作责任制内容,对有关职能部门实行目标考评,形成维护妇女权益的长效机制,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维权协调机构要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大力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妇联组织要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妇女群众的诉求,并引导妇女通过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各级司法机关要不断加强对妇女的司法保护,向有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三、进一步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一是把培养选拔女干部、提高妇女参政水平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配备和培养、培训工作,加强后备女干部和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给女干部成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二是更好地发挥妇女的参政作用,采取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女性成员配备比例、在某些领域女性专职专选和在女性较为集中的行业实行女干部专职配备等方法,进一步提高妇女在各领域的参政比例。在2013年换届选举时,要依照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做好各级人大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三是对因客观需要退居二线的干部应当实行男女统一年龄标准。建议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目前各地出现的层层递减的女干部退休和退居二线年龄问题开展专项调查。

四、进一步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一是加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公平就业、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性别歧视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重点,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和推动广大妇女就业和创业。要重视和加强女大学生就业工作,加大对妇女的培训力度,提高她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妇女创业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并充分发挥妇联等组织在妇女创业就业方面的推动作用。二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侵害妇女特殊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加大劳动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力度,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力度,切实发挥维护女职工权益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继续加大生育保险推进工作,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切实发挥生育保险在减轻妇女就业压力中的作用,并力争将能稳定就业和规模就业的进城务工妇女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同时,建议适当提高农村妇代会主任等误工补贴人员的待遇。四是严格执行我省实施办法中关于供热费报销办法,实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尽快改革、出台职工供热费报销办法,实行按职工个人进行明补的政策。建议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女职工供热费报销不平等问题做进一步专项调查。

五、进一步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基层干部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坚决予以纠正;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时受理和调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纠纷。

同时,建议将执法检查报告中有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的建议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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