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08:31:05 257 人看过

1、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贷款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3、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fan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

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一、非法集资诈骗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二、非法集资的定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9: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如何举报涉嫌非法集资
    怀疑非法集资将被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的权利和义务。p>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的权利和义务。P>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犯罪行为或者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p>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举报、控告、举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交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原告、举报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主管机关。向公安机关自首的,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2023-05-07
    452人看过
  • 监管层严查保险代理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
    近日,辽宁、浙江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抓早抓小,从重从快的原则,分别查处了辖区内的琛德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何丰以及杭州民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等违法行为。目前,何丰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杭州民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已被注销。经查,何丰在展业过程中,不对应任何保险产品,只是单纯地通过半年期投资计划,高息吸收资金,还以享受团队利益为诱饵,吸引公众交钱购买保险卡加入公司后,不断增员。杭州民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权益证与保险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即代理人销售、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按一定比例获取股权凭证后,可在短期内兑换现金或在公司上市时兑换股票。该公司的营销员片面夸大权益证的预期收益,吸引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成为代理人,并以不等金额补贴诱使其代理人发展新的投保人。据了解,保险监管部门在发现案件线索后,高度重视,快速出击,多措并举,有效化解了风险。一是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会同公
    2023-04-23
    91人看过
  • 私募与非法集资区别,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私募与非法集资区别私募与非法集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是否公开募集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非法集资公开募集资金。2.是否注册备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也属于非法。3.是否人数众多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4.是否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二、非法集资的特点非法集资有如下特点:1.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
    2023-06-26
    421人看过
  • 非法集资员工涉嫌本罪吗
    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员工是无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一、最新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是这样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二、单位犯罪负责人怎么处罚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罚,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
    2023-06-24
    129人看过
  • 涉嫌非法集资的职业界定
    非法集资业务员界定有:1、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有两项,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根据销售人员涉及的金额和具体行为定罪量刑;3、如果业务员个人非法集资,业务员个人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非法集资的,属于单位犯罪,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销售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业务员不知情能够免于处罚吗?非法集资业务员不知情能够免于处罚。法律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罪,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23-07-18
    334人看过
  • 朋友非法集资涉嫌什么法律
    犯筹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筹资诈骗罪,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无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朋友非法集资自首怎么判刑朋友涉嫌非法集资的判刑有: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2023-08-07
    24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老板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代办员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6
      1、在想非法集资代办员怎么办前建议你还是先了解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2、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
    • 瑞安XX涉嫌非法集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2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业务员会判刑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9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4.要
    • 哪些成员涉嫌非法集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9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 众筹会涉嫌非法集资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2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