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方面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16号)文件第一条“企业收取的入网费的会计处理”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入网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三)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税务处理:
一、有关一次性收费的流转税纳税处理,笔者查阅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几个文件,即:
1、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
2、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
3、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一次性入网费征收流转税纳税期没有做具体区分,因为这些收费与预收性质的价款有所不同。此外,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遵从以上,纳税人要在收到一次性入网款项时一次申报纳税。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从事热、电、燃、水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的这些一次性入网费一般情况下是独立进行的,不与销售发生关系,这样纳税人就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否则要依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缴纳增值税。需要提到的是,现行文件对热力入网费(初装费)如何征税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可比照上述政策。
二、涉及所得税处理。
对于入网费所得税处理,我们首先是应如何确定计税收入,热、电、燃、水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的这些一次性入网费主要是用于建筑性工程作业,特别是目前营业税对入网费要按“建筑业”税目征收,那么在所得税核算上也应视为建筑劳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这样纳税人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正确核算当年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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