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
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进出口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从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各列支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财政资助的中小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并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二)当年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指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承诺给予中小出口企业首期网络服务费1/3以上优惠,且不减少网站服务内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注册为新会员,且出口额增长15%以上。
对2008年以前已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上注册的企业不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家实际支付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注册为新会员的次年1月底前凭与电子商务专业网站签订的协议、首期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填写《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区、县(市)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定。
五、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区、县(市)企业的资金资助由市财政局和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各拨付50%。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附件: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doc
http://www.hangzho.gov.cn/pload/20080716/2008716_12161693864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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