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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完全竞争理论,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到帕累托最优标准,都对强化竞争抱有绝对的信念。但是现代经济学已经承认完全竞争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社会现实及有关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会造成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经济福利的损失,对竞争的适度限制是有利于企业的规模发展和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的,甚至适度垄断的存在也并不与公共利益相违背。在法学理论上,自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获得影响以来,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经济效率的提高逐渐成为法律思想的主要价值追求,至少公平和效率作为现代法治的双重目标已经为大多数法学家所认可,同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也折射出现行国家政策在效率和公平问题上的态度和取向。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经济和法律理论的成果及国家宏观政策的价值选择都为法律赋予一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对于特许经营而言,与一般的商业经销方式相比,其特殊性不在于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现成的产品,而主要在于向受许方提供一套与该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特殊的知识产权。以一套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权的存在是特许经营的核心。众所周知,知识产品作为智力成果所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所谓的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不能像一般物权所有者那样有效地控制自己的产品,这样,为使个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从而激励智力创造,社会设计了具有独占性特征的新型民事权利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独占性特征本身就属于合法的垄断权利,这一垄断权利是为各国垄断法所允许和宽容的。在特许经营中,特许方为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质量和信誉,客观上需要对受许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活动,如专利实施、商标适用、商业秘密、原料采购、经营形式、商誉维护等进行规范和管理,这就当然地形成了所谓的对受许方经营活动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和合法的,是与特许经营知识权利本身的垄断性、易被仿冒和侵犯的特点及特定社会法治环境的缺失和道德风险的泛滥密不可分的。如果特许方不进行这种规范和限制,其拥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权益就会受到破坏,甚至丧失其合法存在的地位和价值,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生存空间,这对于特许方和受许方以及社会的利益都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虽然从形式上来看特许经营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与竞争法的精神似乎是相悖的,但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这种限制性措施作为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例外又经常为法律所允许,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就具有了合法存在的地位。
实践中,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为世界各国法律所认可。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竞争法或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和其他特殊规定中。如欧盟在《欧盟条约》的基础上专门颁布了《关于特许专营类型协议适用条约第85条第(3)款的4087/85号法规》(简称《4087/85号法规》)。该法由法规的适用范围、白色清单(豁免条款)和黑色清单(禁止条款)等部分组成。该法在白色清单中列出了以下两种类型的豁免条款:
1、为保护特许权的知识产权而为的限制行为。
2、为维持特定特许经营网络的同一和声誉而为的限制行为。并且具体列举了一系列被豁免的限制性行为,如:专营人不得在约定区域之外招徕顾客;专营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区域内享有特许专营独占权;专营人不得销售或提供与特许方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等。[2](P16)这些允许适当限制竞争的除外规定使特许经营的限制性行为有了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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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的限制竞争行为属于什么样的行为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3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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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行为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71、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中所具体包含的行为包括:获得行政许可以及授权的经营者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政府机关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常竞争的行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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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应有的限制竞争行为?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2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不应有的: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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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情节要件详解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3核心内容: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限制竞争行为要件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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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2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