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43:16 411 人看过

第二条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

第六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七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4: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券公司相关文章
  •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四)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第三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三)独资银行
    2023-06-12
    310人看过
  •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要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2、申请人是金融机构;3、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4、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5、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都不得低于8%。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
    2023-07-06
    122人看过
  • 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都不得低于8%。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
    2023-06-13
    8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已经1994年1月7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
    2023-06-01
    195人看过
  • 境外机构参股境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确定门槛
    银监会昨天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境外机构参股境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办法》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法人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及终止;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外汇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等的投资入股比例不能超过20%;与此同时,外资机构持股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时间为至少3年以上。除上述基本要求外,银监
    2023-05-03
    116人看过
  • 跨境融资试点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目前,对中国人民银行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办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尚无明确规定,具体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因此,现阶段试点企业应在签订跨境融资合同后,但不迟于退出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的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试点企业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当将试点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款信息管理系统。跨境融资业务的所有资料应留存备查,保留期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合同备案、试点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跨境融资业务结束后5年,可按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人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系统报送相关结算信息,为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试点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股权相关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及自有净资产等
    2023-05-07
    100人看过
  • 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一、受让方的资格要求《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对受让方的资格规定要求如下1、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
    2023-03-21
    121人看过
  • 外资金融机构对转让中国金融企业股权新规定的影响
    中国商务部(MinistryofFinance)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名义在上周推出新的规定,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大量购买或出售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的难度。新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转让中资金融机构股票必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水平。新规定将于5月1日起生效。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规定是否会影响高盛出售工商银行股权。高盛集团(GoldmanSachsGropInc.)正在考虑出售所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dstrialCommercialBankofChinaLtd.,简称:工商银行)的部分股权,该公司或通过此举筹集逾10亿美元资金。高盛集团目前持有工商银行4.9%的股权。高盛集团与工商银行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就股权出售事宜展开谈判的,高盛集团可能会出售所持工商银行股权的15%至20%。高盛集团所持股权价值约为75亿美元。任何交易均须等到4月下旬半数股份的禁售期结束后方能进行。对于最近数
    2023-06-06
    268人看过
  • 金融机构是非法集资吗
    要了解金融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先从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入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见,金融机构并非非法集资,它有合法的资质。一、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2023-03-29
    258人看过
  • 金融机构的资本缺口
    中信证券成功在香港市场融得巨资,保监会修改办法为香港满天飞。另一边,金融机构也苦不堪言。靓丽的业绩增长抵挡不住资本扩张的吞噬,监管标准的逐年提高带给金融机构前所未有的资本压力;同时,金融机构增资难度也在不断增强,股市已经弱不禁风,债市对次级债发行异常冷淡,国内场外市场受到紧缩的影响快成无米之炊,唯一的亮点是海外资本,但远水解不了近渴。因此,金融机构这几年大多陷入快速扩张导致保险急速下降再去融资的困局,但由于国内金融机构的同质性竞争太强,所以实际上资本扩张的同时也是资本消耗的开始。如何解决这个困局,我认为在现阶段没有速效药,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不是一天能够完成的,弱肉强食的竞争年代还离我们比较远。不过,近期美国银行减持建行股份以补充资本金的事件让我有所启发,是否能够给金融机构更大的资本金运作空间。目前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几乎都趴在无风险收益产品或者融资上,实际上大多数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资本金风险管理
    2023-06-06
    384人看过
  • 金融危机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交易行为的影响
    近年来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交易概况近年来,随着银行间交易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交易日益活跃。截至去年年底,中国境内有外资金融机构281家,其中外资银行79家,外资或合资企业202家自2005年以来,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交易量在银行间市场的主要子市场不断增加,主要集中在现金债券,抵押回购和利率互换市场。特别是2007年4月外资银行重组后,虽然外资银行的交易集中度有所提高,但并未影响其交易活动以最具代表性的现金债券交易市场为例。从2005年1月到2007年2月,现金债券市场的交易量一直在2000亿元以下。2007年3月,交易量增至2242亿元,今年3月稳步增至10314亿元,约占总市场的11.7%此外,在以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为代表的衍生品市场,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是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市场交易量占总市场交易量的50%以上金融危机深化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交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没有受到明
    2023-05-07
    324人看过
  •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解散与清算
    解散与清算第九十八条《条例》所称解散与清算包括下列情形:(一)外资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自行解散: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国银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或者责令上述银行关闭其在中国境内分行;(三)中国银监会撤销外资法人机构;(四)外资法人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九十九条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一)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三)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中国银监会应当在
    2023-06-17
    271人看过
  •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哪些业务?
    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台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凋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担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同业拆借;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提供外汇信托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金融机构
    2023-04-19
    171人看过
  • 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是怎样的
    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企业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其中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市场的主体,资金雄厚可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贷款是企业负债经营时采用的主要筹资方式。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特征如下:(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2023-05-04
    38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更多>

    #证券公司
    相关咨询
    •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的意思是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9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1、中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
    • 如果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4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需先验资再审批的,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验资业务,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1四、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在审核外资金融机构有
    • a股境外投资机构a股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相关定义和主管机构,并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二)第二章“备案和核准”规定了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具体包括: 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要求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要遵守哪些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6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 股境外投资机构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7
      外资企业可以开设A股机构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因此,允许开立A股机构账户。外资企业在税收上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股票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