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如果职工虽然发生了工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2.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内容有三方面:
(1)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但应当属于福利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费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清凉饮料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收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是暂时的,工伤职工不能无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仍需治疗或因旧的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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