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20:21 436 人看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新政法函[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因此,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8月16日新政法函[2002]5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为明确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法律依据,做好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特就以下问题请示贵办:

一、已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污水,是否还要征收超标排污费?如果征收,是向排水者征收还是向污水处理企业征收?

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水体是指什么?包含哪些具体要素?

亟请函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2年10月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9: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关于建筑工地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建筑工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中执行噪声排放标准的请示》(厦环〔2005〕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规定“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两者均属噪声排放标准。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业企业应当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工地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应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特此函复。二○○五年八月三日
    2023-04-24
    315人看过
  •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冀环计字[1992]55号文件《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法排放可否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对65t/h及以下的非煤粉电站锅炉应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该标准“不适应于电站锅炉”是指不适应于大于65t/h的电站锅炉。二、我局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发布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13271—91)将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取代原有的GB3841—83标准。三、根据以上两标准的适应范围和实施年限,你省可以对小于65t/h的非煤粉电站锅炉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
    2023-06-06
    50人看过
  •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你厅《关于我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琼环资函字[1993]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92]21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排污费应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你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的做法是不妥的。请你们向省政府报告,并转达我局意见,取得省政府的支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2023-06-06
    469人看过
  • 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72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辽环〔200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企业内部无论是固定噪声源、还是企业厂界内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均属于企业整体产生的噪声,应在企业厂界外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规定进行监测。如果厂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了厂界外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应对企业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2023-06-06
    186人看过
  • 关于对加倍征收排污费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环保局:你局《关于加倍征收排污费计算方法的请示》(津环保监理[1997]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规定,“加倍收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企业进行的一种具有强制性、惩罚性措施。“加倍收费”的具体倍数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加倍收费”是在标准收费的基础上加一至数倍的排污费。具体计算方法公式:R=Re+(Re×b)R…排污费应征收Re…标准收费额b……加倍倍数
    2023-04-24
    242人看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环保局:最近,山东、河北、辽宁、吉林等省环保局或电力部门给我局来文、来电、讯问在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有关火力电站烟尘超标收费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见如下:一、关于电站烟尘的收费标准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对电站应按烟尘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费,而不按林格曼浓度收费;对工业及采暖锅炉则按烟尘林格曼浓度计算收费。二、关于“电站煤粉”的含义问题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废气表中所列的“电站煤粉”,是直接从《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表一引用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表下的注(2)所明确的“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之中的“烟尘”对电站来说,是指表中“生产性粉尘”栏内“电站煤粉”即电站超标排放的烟尘。
    2023-06-06
    323人看过
  •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保监理字[199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时,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二、噪声实际监测数据出现小数时,在计算各能级间的小数部分时,应采取4舍5入的方式化为整数后,对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2023-04-24
    474人看过
  • 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特此函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2023-06-06
    232人看过
  •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环保气象[生效日期]:1999-03-16[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函[1999]24号[是否有效]:有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范围问题的请示》(宁环发[1999]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中,对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范围规定为:“----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因此,行政机关和驻军部队机关、营房不在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范围,但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范围应包括驻军部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2022-11-22
    394人看过
  •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污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你局《关于明确污水排污费等收费对象的请示》(陕价便字[97]第34号)收悉。经商卫生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规定,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医院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因此,对医院应免征上属两项收费。
    2023-06-06
    415人看过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们《关于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请示》(鲁财会〔2003〕10号)已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应执行哪类会计制度。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因此,财政部门排污费的收支情况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费收费台账,该台账只是一种备查账,用以与国库对账。但没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原《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应废止。至于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核算,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行政单位的,应执行《行政单位会
    2023-06-06
    442人看过
  •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
    2022-11-06
    481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字〔2004〕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
    2023-06-06
    67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部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法律界定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目前,江苏、湖北等省市环保部门在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大量超标准排放污水,不仅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也拒绝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为此,地方环保部门请求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应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理由如下:从法律上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应该缴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两种,而第十九条规定的是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1年5月16日给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法工办复字〔91〕4号)中,也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
    2023-04-24
    103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词条

    排污费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 更多>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关于废气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1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二)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1.20元。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
    • 关于仲裁请求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3-11
      综合两份保险合同,被申请人因计算不当少支付责任赔偿金46767元。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限额赔偿。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最后陈述时明确表示将仲裁请求数额变更为38301元,这是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仲裁庭予以尊重。被申请人主张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两份鉴定不能同时适用足以推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故可明确认
    • 【求助】关于的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所以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