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要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和索要损害赔偿的证据。
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是否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第一款规定,无过错方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过错方离婚的,必须要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视为放弃其权利,离婚后亦不可再主张。
2、如果过错方恶人先告状,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在诉讼中坚持不离婚。在此情况下,因为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自然亦不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兜底条款,当一方在婚姻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能够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的,则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固定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受害方遭受损害的程度等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离婚后损害赔偿案
随着审判法官敲响法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程龙(化名)状告离婚已15年的前妻余敏(化名)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程龙与儿子小小(化名)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由余敏返还程龙抚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4.44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程龙与余敏曾为夫妻关系,双方在1993年8月12日离婚。离婚后,小小随余敏共同生活,程龙按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7年8月21日,程龙自行委托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程龙与小小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7年12月26日,程龙以离婚后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儿子非他亲生,亲子鉴定为有效,由前妻余敏返还儿子抚育费、教育费、医疗费用及其他支出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16.5万元。
审理中,经余敏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技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程龙、余敏和小小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仍然排除了程龙与小小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极强力支持余敏与小小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程龙诉称,其与余敏是1990年12月登记结婚,余敏在1991年7月生育一子小小。同年3月程龙因犯有盗窃罪东窗事发被判入狱5年半。1993年8月,余敏起诉与其离婚,因自己尚在服刑每月由家人支付小小抚育费200元,1996年7月,出狱后,得知余敏已重新嫁人并又生育一子,小小交给外婆抚养,但程龙仍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除此自他出狱后还承担小小部分教育费至今。
法庭上,程龙还说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发现儿子长相与他有异。他不断用手比划说自己是圆脸,而小小却是长脸;余敏也不是高个子,自己身高只有172厘米,而小小却身高有182厘米。周围朋友有时说,儿子一点也不像他。为解开心中的疙瘩和疑问,2007年8月,便带着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熬过10天后,一个不幸的书面鉴定结论,使得程龙坠入痛苦的深渊。他说,想不到叫了自己16年爸爸的儿子,竟然不是他亲生的儿子。而余敏的回答你是受害者,我也是受害者。如此推卸责任使得程龙哭笑不得。
坐在被告席上余敏称,程龙在婚前就曾2次因犯罪入狱,家庭关系极为复杂。在自己要分娩时他却又因犯罪入狱,只能回娘家生产有母亲照顾自己。产后要抚养孩子,自己又去厦门打工。每月将工资寄回来给母亲抚养儿子。辨称事先并不清楚儿子非程龙所生。
提起伤心事来,38岁的余敏更显得紧张激动,语速也加快了许多。认为程龙根本没有抚养过小小,经向法院申请委托亲自鉴定,才得知儿子与程龙非亲子关系。同意返还程龙已支付的抚养费38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程龙仅仅支付了6000元,不同意程龙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因亲子关系而享有特定的身份权利。现司法鉴定结论程龙与小小间无亲生血缘关系,余敏的怀孕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误使程龙将小小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侵害了程龙的基本身份权。现余敏同意返还程龙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法院予以准许。涉及程龙主张还另行给予小小的花费,法院以为即便程龙给予小小零用钱,也属于是对小小的一种赠与。由于程龙与小小非亲子关系,事实上给程龙带来了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法院判决认定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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