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在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无单放货的事实成立,承运人即应依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向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未收回自己所签发的提单(海洋提单)而无单放货的,委托其实际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际承运人适用该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亦可以请求其承担凭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定责任。此时,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案情〗原告:**江苏连云港公司被告:**环球国际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被告:**集团公司(BRILLIANTLOGISTICSGROUPINC.)2000年2月28日,原告**江苏连云港公司与**国际化工采购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CHEMICALPURCHASING,INC.以下简称“国际化工”)签订价格条件为FOB的贸易合同。4月10日,被告**环球国际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理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国际化工指示,装运船名CMACGMDELACROIXE01D,装货港上海,卸货和交付港纽约。**公司又将涉案货物交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输,**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签发了提单,其上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均为**公司,装货港、卸货港,装运船名同**公司的提单。5月3日,**公司发传真给**公司的代理人INCHAPE,要求凭正本提单放货。11月6日,国际化工与**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下落进行传真交涉。11月9日,**公司发传真给原告称货物已被**公司无单放出。**公司和**公司均称自己已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裁判〗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提单实际持有人依提单与**公司之间有效成立海上货物运输民法典律关系。**公司不能向原告即自己所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应作为承运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但**公司与原告之间未建立直接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作为受**公司委托的实际承运人,仅就其与**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公司承担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合同义务,不应向原告承担合同项下的货物赔偿责任。原告亦未能证明**公司具体实施了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决被告**集团公司向原告**江苏连云港公司支付货款和出口退税损失,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对原告**江苏连云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江苏连云港公司和被告**集团公司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海商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范围内,《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即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公司未履行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向**公司交货的义务,也实际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海商法》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公司与**公司对原告**江苏连云港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被告**集团公司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判决,同时判决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对被告**集团公司的赔偿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评析〗一、FOB贸易条件下实际托运人的法律地位依据《海商法》第五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范围内的托运人分为两种,一是“合同托运人”,即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人;另一是“实际托运人”,即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运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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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一般指大型的集团公司,是由若干个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单位组成的具有共同投融资渠道、经营方向、管理模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体。 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有: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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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托运人与持货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山东在线咨询 2023-12-03货物托运人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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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hiphotos,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或者其他合理绕航,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能够安全收受、运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船员疏于瞭望,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错误导致损失。如果经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不能增加、管货,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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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26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是什么 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二者的责任分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基本相同。具体说,承运人即使将部分运送任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则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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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怎么应对货运合同的责任免责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01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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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应承担哪些责任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16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的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