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准是合格证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9:15:10 157 人看过

是的。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食品执行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类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7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赫曲霉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丙[α]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30616-2014)、《硬脂酸钾》(GB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的需求,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了也可能导致营养过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又要保证食用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标准。

4、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我国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等与卫生、营养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准。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为规范食品生产过程,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以及《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等具体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各类食品的生产都应当适用该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分装与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各类食品的经营活动都要适用该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具体产品的良好生产规范,是在《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基础上,提出的针对该具体产品特有的生产规范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与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败变质等安全指标密切相关,如水分、杂志、酸价、过氧化值等;二是体现食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如生乳的蛋白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各类营养物质等;三是产品特征指标,如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天然矿泉水中的界限指标等。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不是所有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都与食品安全有关,因此只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是基础和产品标准中各类限量指标的配套检测方法。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为兜底条款,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8日 01: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与证明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吗?
    一、民事诉讼举证期限与证明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吗?民事诉讼举证期限与证明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的。举证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当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纳。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二、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举证原则规定是什么?1、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2、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3、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
    2023-04-13
    362人看过
  • 价格鉴证师考试合格标准
    价格鉴证师考试设《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及《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五个科目。各科合格分数线如下:注意:此为2014年度价格鉴证师考试合格标准,2015年度合格分数线暂未公布,请收藏此文,本文将会在后续第一时间进行更新。■扩展阅读: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1、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2、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通过相关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023-05-29
    305人看过
  •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吗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此外,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常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的工资标准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的工资标准300%支付劳动
    2023-04-10
    283人看过
  • 严格执行劳动诈骗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的数额在3千元到1万元以上的,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所以,各省份规定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都不一样。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劳动诈骗罪,只有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劳动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03
    366人看过
  • 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
    2023-06-29
    229人看过
  • 什么是执行标准?
    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是指什么1、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2、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以及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法律依据:《刑事诉讼
    2023-07-17
    489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茶叶执行标准不合格算违法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9
      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退一赔三。
    • 产品质量执行不合格处罚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5
      根据这批商品的总货值去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温砂浆合格证执行标准和包装袋上不一样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0
      JGJ253上有明确规定。建议最好用大厂的产品。类似于上海花绒的羊驼产品,或者南阳XX的产品,都是大厂那就有问题了、执行标准是很严格的
    • 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和格式?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28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
    • 违约金的执行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1
      1、违约金的执行不是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与实际损失相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的,则可以不严格执行,其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增加。 2、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