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海工伤鉴定时限是多久?
必须先做工伤认定,然后伤情稳定后才可以做伤残鉴定。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相关流程
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或事情经过;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并提供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原始病历(或出院小结)和初次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专用章;
5、两名以上目击者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须详细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工作单位及与受伤人的关系)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签名并按手印,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受到其他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居住证明等,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9、社会保险保障号。
10、《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二十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十三条:受伤职工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襄樊政发24号)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病假可以请多久
84人看过
-
根据相关规定怎样去医院做工伤鉴定
270人看过
-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要关多久?
92人看过
-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314人看过
-
根据相关规定浦东工伤鉴定的地方是在哪里
82人看过
-
根据相关规定抑郁算工伤吗
294人看过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鉴定带哪张×光片香港在线咨询 2023-11-09工伤鉴定带与鉴定相关的×光片,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员工伤情是否有后遗症来判定是否有伤残等级,需要员工递交齐全的医疗资料。
-
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工伤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4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期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
-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高温费一般多少?福建在线咨询 2023-10-25上海市人社局发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
根据相关规定浦东工伤鉴定的地方是在哪里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201、向浦东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劳鉴委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