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0:01:45 304 人看过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争议,必须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否则加班费就无从谈起。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即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结合原则。

一般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应承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责任,这里的初步证据可以有考勤表复印件、工资条、多名证人的证言等。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以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特殊举证责任分配上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举证责任就倒置到了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因其提供了证据证明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其就免除了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由其掌握的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的,该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会直接认定存在加班的事实。

劳动者如何证明加班事实

没有哪个劳动者在上班的时候就想着有一天要跟用人单位打官司主张加班费,所以就不能要求劳动者具有收集证据的责任和义务。

而如实记录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依法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和保证,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如实记录不仅是管理上责任也是法律上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考勤人员的工资就应当由劳动者支付了。所以,本人认为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安排由劳动者来承担,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制订和修改法律是立法者的事情,对于大多数法律服务人员来说如何执行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显然更为重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我们看看劳动者可以提供的加班事实的有关证据。

(一)书证:书证是依据文字、符号、图形等书面表现的内容来记录事实的证据材料。

在有关加班费争议中,常常以考勤卡、工资表、电子考勤记录表等形式出现。但这些东西一般均由用人单位记录和保管。所以,当劳动者有机会拿到上述资料时应尽量复印一份保留,如果能保留原件就更好。

(二)视听资料:现在的工业园或企业很多都装了闭路监控设施,这些设施的录像也可以证明相关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

但这些录像可不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能够获取的。劳动者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另外,劳动者还有一种主动获取的方式,就是自己主动录制视听资料。这样做当然有点难度。但谁叫最高院的把举证责任叫到劳动者身上呢

(三)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相关情况的人所作的言辞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在劳动争议中,几乎没有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会站出来为正在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的员工作证的。但不妨碍寻找已经离职并知道相关情况的前员工来作证,或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的员工之间互相作证。虽然对方会以存在利害冲突否认证据的有效性,但只要是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就应该大胆向办案机关提出,有总不比没有好。

(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

你别指望用人单位在加班时间上跟你做同样的陈述。所以,就需要劳动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合情合理详细的陈述,再辅以其它的证据材料,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劳动者可以从上述四个方面搜集和提供加班时间的证据。对于遇到不能提供的情况,要充分利用最新解释中关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积极提供线索,将举证责任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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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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