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三、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五、职务发明的权属
甲方为该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享有申请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等的权利。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甲方为专利权人。
乙方享有署名权。
六、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的,甲方根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七、保密义务
1.乙方对其完成的职务发明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专利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2.为确保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前具有新颖性,甲乙双方应对其知悉的有关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
3.甲方决定对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以企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的,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披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4.本条之规定不受本协议第八条之约束。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年内有效。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该申请产生的权利由甲方享有,乙方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返回给甲方,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向他人披露职务发明之内容,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或无法申请专利的,甲方有权视情节对乙方做出罚款、开除等处分,并要求乙方做出赔偿。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就争议之解决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与本合同正文的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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