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的设立除了要遵守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上的一般性要求外,还要符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特定要求。在设立评估机构之前,应当在备案前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过依法登记之后,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
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什么?
485人看过
-
证券评估机构设立分公司条件
119人看过
-
收养评估机构怎么评估
54人看过
-
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354人看过
-
证券评估机构可以设立分公司吗
203人看过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评估独立
238人看过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什么条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0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
怎样成立评估机构?有什么条件?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4、书面合伙协议;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个人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条件?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9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如下:(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2人以上。;(二)注册资产评估师5人以上;(三)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设立股权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文件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何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