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某医院医生因拖欠诉讼代理费,被自己的律师诉至法院索取赔偿。1月23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医生认为,律师没有达到自己对于官司的预期,导致他损失20多万元,所以他不愿再支付费用。
韦某是柳州市某医院的医生,之所以成为被告,要从2012年3月的一起车祸说起。2012年3月24日中午,韦某驾驶汽车在与分区冶山路行驶时超车龙某驾驶的拖拉机,怎知两车发生刮碰,拖拉机失控冲出道路,直接撞向路旁的民房,导致在民房旁玩耍的两名小孩被撞并当场殒命。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之后,因为赔偿问题,韦某聘请律师钟某为其处理上述交通事故纠纷,并签定了诉讼代理协议。2012年6月11日,在钟某的协助下,韦某与孩子家长达成和解,韦某同意赔偿50万余元,而孩子家长一方不再追究韦某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2年9月,鱼峰法院针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判决,由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赔偿孩子家长20余万元,而韦某仍需对龙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一下,韦某就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韦认为自己的律师钟某没有对案件尽责,所以没有在与孩子家长达成和解协议时将不再追究韦某责任一项中注明包含连带责任,导致其在法院宣判时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韦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1.5万元诉讼代理费。
2014年1月23日,钟某所在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韦某诉至法院,要求韦某支付拖欠的诉讼代理费。庭审中,韦某始终表示,是律师钟某当时没有尽责,导致之后案件宣判时出现对他十分不利的结果,由于龙某无力支付20余万元车祸赔偿,因此,上述赔偿都要由他这个连带赔偿责任人承担。而钟某则认为,他在处理上述交通事故时,已经完成了诉讼代理协议中的内容,而且,韦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并不是在和解协议中注明就可以免于承担的,而且,韦某拖欠诉讼代理费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责任。下午5时许,案件庭审工作结束,法官试图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只是对其中的数额有异议,还要进一步商讨,法官随即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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