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br/>
(1)收购公司持股比例达到法定公告限额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收购意向告知目标公司董事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依法公告收购。公告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形式发布,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标的公司名称、收购人名称和注册营业地;购买证券的数量和种类;购买方(包括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和;计算购买价格和对价的依据;采用现金取得的支付方式;收购后对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变化;撤回或者撤销收购要约的条件(包括收购人可能不能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接受要约的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有权撤回要约或者使要约无效:因其他竞争对手的出现;购买人以该证券作为购买对价时,新发行的证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或者未上市交易;收购人公告的股份数额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收购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购人不能继续收购的,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收购人可以撤回要约或者使要约无效。(四)收购人的强制责任。所谓强制收购责任,是指当收购人所持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有义务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剩余股份。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定法定强制收购责任有利于贯彻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股东权利平等原则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反对者认为,收购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受强制收购责任的限制。因为有些收购者只是想分享和控制目标公司,他们并不考虑全部合并。我们认为,在现行立法中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大势所趋。为了彻底贯彻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中增加强制取得责任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但在适用中应严格规范,并规定免责条件。具体豁免条件为:收购人所持股权为无偿取得,或因公司分立取得;目标公司已成为购买方的控股公司,或者目标公司被另一企业控制,该企业可以控制或可以被购买方控制;目标公司由一个或多个股东共同控制,该股东书面承诺不按照收购人提供的条件出售股份;虽然收购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强制收购比例,但收购人书面承诺在一年内将超过部分转让给他人,持股比例不再超过上述标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免除收购人强制收购义务的其他条件。代理人是否应纳入当事人的范围仍有争议。修正前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二章规定,公开收购的收购人必须由“股权收购代理人”进行,代理人的范围仅限于证券公司。在日本国会1990年6月通过的《日本证券交易法修正案》中,对采购代理没有强制性规定,但股票的托管、登记和保存仍需由银行或证券公司进行。然而,第13号指令对代理人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以确保购买者公开收购股份的行为符合规范。根据该指令,购买者必须选择能够进行公开收购和代理的机构。该机构必须是欧洲资本市场的授权交易员或欧洲市场的授权信贷机构。鉴于其他国家立法规定采购代理的目的主要是规范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依法进行,我们建议,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进行,公道守法,我国相关法律应当规定,收购人应当通过专业的信托投资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授权的中介机构担任收购代理人,收购公司有哪些优势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通过收购降低成本费用,扩大企业规模,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充分整合资源,降低管理、原材料、生产等方面的成本,从而通过收购不同的企业来降低总成本,可针对不同的客户或市场进行特殊的生产和服务,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有可能集中足够的资金用于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工艺改进,以便迅速推出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企业规模的扩大使企业融资相对容易
2.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行业战略地位。从而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获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材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高效的管理,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升企业知名度,有助于企业降低人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为了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我们获得了先进的生产技术,通过收购活动获得管理经验、运营网络、专业人才等资源。这些都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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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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