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效力急待重新规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50:25 439 人看过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构建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境内所有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企业与职工;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及工作程序;详细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管辖,仲裁时效,仲裁的基本程序等。应当说,该《条例》实施至今,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至今仍然在起着巨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确立,《条例》已经基本不适应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尤其是《条例》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已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急需重新规范《条例》的等级与效力。

一、从法律效力的层级来看,《条例》中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1、按《立法法》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属仲裁制度的一部分,因此,根据上述《立法法》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属国务院法规,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合适的,《条例》已丧失了存在的法律基础。

2、《立法法》生效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以特别授权的方式授权国务院制定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罪,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规定,笔者认为,即使我们从司法制度的狭义角度去理解,即认为上述的司法制度仅指审判制度,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制定也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特别授权方式向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才能制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这样的授权。反过来,如果我们从广义司法制度的角度去理解,即认为上述规定中的司法制度包括所有解决争议的诸如调解、仲裁制度,那么,依《立法法》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根本也不可能向国务院进行授权。

3、《仲裁法》没有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规定,且以后也不会授

权国务院制定这方面的制度。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实施的《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由于《仲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因此,另行规定也是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制定,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

4、《劳动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及相关的其他制度。

二、从内容上看,《条例》中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统一相悖。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劳动法》与《条例》有诸多不同:《劳动法》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是公正、合法、及时,而《条例》的原则是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条例》规定了受案范围,《劳动法》则没有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而《劳动法》则没有规定;《条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劳动法》规定的时效为60天;《劳动法》仅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构成,而《条例》则详细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活动原则、回避、仲裁管辖、代理、和解、仲裁当事人、仲裁案件的受理、收费、庭前准备程序等。上述不同点,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损国家法律统一。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的范围。而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应当受理,是应当由《民事诉讼法》来确定,而不能由《条例》来预先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均不得拒绝立案,而《民事诉讼法》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是民事程序方面的基本的和最高法律,一切其他程序性的规定都不能与之相抵触。除非它本身不属民事法律的范畴。

第二、《条例》中当事人的确定及当事人的划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程序当事人,但《条例》直接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实际上已经预决了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而哪些人是属于当事人,哪些人不属于当事人,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而不能依《条例》来确定。《条例》与《民事诉讼法》的不相符合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条例》中的规定的时效制度,也是应当由民事实体法和劳动实体法来加以规定,《条例》中的规定损害了实体法的统一。

三、按《立法法》的规定,《条例》的效力应重新规范

《立法法》的实施,使《条例》的存在丧失了法律基础和逻辑基础。既然《立法法》已经明确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无明文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那么,当《立法法》生效后,《条例》的存在已经丧失了存在的法律基础和逻辑基础,事实上处于一种无效但又在起着作用的不正常、不合法的状态。

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法律,以填补劳动争议仲裁有法规无法律的这种状况。《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立法法》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行使自己的权力,撤销《条例》。

综上所述,《立法法》生效后,《条例》就丧失了存在的法律基础和逻辑基础,且从内容上看有多处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不相符之处,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重新规范,并应借此机会,来重新审视和制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20: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缺少必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有上述所有必要的规定。当一些必要的条款缺失时,关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合同的争论就不乏了。作者试图简要地讨论这两个问题。缺乏必要条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它是一个“必要条款”,顾名思义,它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其中一项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人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劳动合同缺乏必要的规定,并不一定导
    2023-05-07
    108人看过
  •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将现新格局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劳动争议处理】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劳动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劳动机构】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仲裁一裁终局】“一裁终局”有利于破解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成都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成都劳动仲裁委员会】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将现新格局“五一”前夕,得知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将实行“一裁终局”,从四川来北京打工的老王很是郁闷:“这事咋没让我碰上”此前,老王为讨回2800多元的工资,不但平生头一遭申请了劳动仲裁,还第一次跟两级法院打了交道。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到这场官司打完时,两个夏天已经过去。而根据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他的案件“一裁”就能“终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走完所有程序难讨一分工钱“那是在3年前。”老王告诉记者,他还清楚地记得那天的日
    2023-08-12
    282人看过
  • 劳动争议解决之“军争”范例
    《孙子兵法》讲道,战争中一定要把握“军争”的艺术,“以迂为直,以患为利”,力求“后人发,先人至”。。。也就是要创造有利地位和作战条件,把握战争的主动权。在律师实务中,同样可以之为借鉴。笔者近来就代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颇有感触。案件大致情节如下:员工陈某任某四星级酒店人事主管已近九年。2008年初,由于酒店领导班子调整,陈某与新的上级领导发生隔阂。5月份以后,酒店以陈某工作失误为由两次下调其工资,并于7月份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客房部服务员。两天后,陈某即以身体健康欠佳为由向公司请假。此后,公司对陈某请假的理由和手续、方式等多次提出质疑,要求其到岗上班;而陈某一直不为所动,并通过连续请假的方式(每次一到两周)将假期延至11月中旬。10份开始,酒店停发陈某的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在痛切感觉到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情况下,陈某从11月份开始找媒体进行投诉并经介绍向本人寻求律师帮助。在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后
    2023-04-22
    16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你省四平市劳动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四劳字[1993]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受理范围,而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条例》规定程序处理”。这里的“六个月”是指《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你厅将上述内容转告四平市劳动局。
    2023-04-22
    436人看过
  • 开发区总工会处理重大劳动争议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功能齐全、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行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完善劳动争议联动工作机制,本预案所称劳动争议突发事件,是指本区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游行、示威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目标是避免或尽量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依法科学管理和规范劳动争议。依法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和科学决策制度,采用超前预报、预警报告和应急机制,各基层工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与各地区总工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上报各类劳资隐患信息,努力提高防范和应对重大劳动争议的水平(3)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根据区域属地管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4)分级处理,快速高效。一旦发生突发性劳动争议,区总工会维修科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积极配
    2023-05-07
    80人看过
  • 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吗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规定》对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一、劳动合同纠纷的形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纠纷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而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2023-03-03
    92人看过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规则》第十四条。我们应该如何区分它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其办公室应在填写《备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对《备案审批表》作出决定。”办案规则是根据《条例》制定的,因此《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具体化。结合《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可以看出,《办案规则》将取代《条例》,第25条规定的“受理上诉之日”为“备案审批表填写之日”。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当事人提出的上诉都必须经过7天的批准程序,但只有那些必须填写备案批准表的上诉才能被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且需要经过7天的批准程序。因此,《办案规则》第十四条与《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2023-05-07
    353人看过
  • 企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重大作用是什么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从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符合该条规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从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而对于何谓严重违纪、重大损害,法律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些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现状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规章制度不论是在企业的用工管理中还是在解决纠纷时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一个企业都应当花
    2023-04-21
    336人看过
  • 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处理劳动争议是怎样的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
    2023-04-17
    435人看过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并向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所有人员签名的全权委托书。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设
    2023-04-22
    19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1、协商劳动
    2023-06-07
    235人看过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以及处理方法
    1、有特定的争议内容只有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的企业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才是企业劳动争议;凡是在企业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范围之外的争议,都不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如企业因财务问题、营销问题以及员工的股份分红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企业劳动争议。2、有特定的争议当事人企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就是也只能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即一方是企业管理者及其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劳动者及其代表。只要也只有劳动者及其代表与企业管理者及其代表之间通过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他们才有可能成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发生在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争议,才是企业劳动争议。3、有特定的争议手段争议手段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坚持自己主张和要求的外在表达方式。企业劳动争议的手段不仅包括劳动者的怠工、联合抵制排工等方式,也包括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常使用的抱怨、旷工、工作周转、限制产量、工业意外事故以及工业破坏活动等
    2023-04-16
    200人看过
  • 企业员工处理劳动争议也一样吗
    她50出头。近两年来,她受理的仲裁案件和和解案件最多。这项工作太特别了,因为当事人通常很生气,仲裁员也会挨骂。有时候,我们甚至要等责骂停止后,才能“抽空”提问。要想成为仲裁员,你必须有良好的脾气、耐心和较强的心理抗压能力。总之,心理素质必须通过测试p>她曾经为一位患有脑血栓的老人做过仲裁。这位老人脾气很好。他喜欢张嘴责骂别人。每次开庭,他都会挨骂甚至挨骂,指责她偏袒原单位。时隔两年,在双方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老人原单位在她心里给了他20万元,不管她怎么努力,只要能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劳动冲突,她的努力都是值得的,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也是个忙人。除主持仲裁庭外,他还负责每天审查三位庭长和三位仲裁员的裁决。11月28日上午,记者看到,他的办公桌上已经堆满了三四十份裁决书,这些裁决书是仲裁员在25日和28日两个工作日才发给他的。他需要逐一核对确认后,裁决才能最终生效“即使是
    2023-05-07
    212人看过
  • 如何处理企业承包过程中的劳动争议
    案例介绍:我是一家机械厂的员工,在该厂工作了20多年。今年年初,机械厂把我们的车间承包给了王。王某注册为法人,并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在授予合同时,机械厂和王先生与我签订了协议,同意我的人事关系仍然属于机械厂,但当我在王先生的承包企业(原车间)工作时,工资和福利应由承包商支付,承包商应确保我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合同前的标准。最近,承办商对我的待遇大大降低。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是起诉承包商还是起诉承包商。我写信询问并期待收到您的来信信函咨询的情况涉及在合同操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建立双方当事人。由于《基本法》的规定不明确,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本司法解释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所列当事人作了
    2023-05-07
    18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否还有效?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26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失效,现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这时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管辖地范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省、市、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会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区仲裁委员
    •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包括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7月6日公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 企业需要调解吗劳动者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方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它却担负着企业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工作,起着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