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08:01:24 317 人看过

想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在东莞,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要好好的看清公积金提取流程,留意看清注意事项。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我经中心或三个办事处(虎门、常平、塘厦)审核后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适用范围及解释:

1、本服务仅适用于①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②在本市建设银行办理了普通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2、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逐月划扣服务以下简称“同行逐月划扣服务”;

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以下简称“跨行逐月划扣服务”。

3、办理了逐月划扣服务以后,如申请人的身份证(名字、号码)、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号码)、还款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凭相关凭证及时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办理修改逐月划扣服务。

4、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前需先登陆我中心网站:所需资料:

一、申请逐月划扣服务: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则需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则需出示此项);

4.①申请同行逐月划扣服务的可出示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②申请跨行逐月划扣服务的必须出示住房公积金龙卡(需先到单位公积金开户行办理);

5.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二、取消逐月划扣服务:

1.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则需出示此项);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三、修改逐月划扣服务:

1.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则需出示此项);

3.①申请同行逐月划扣服务的可出示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②申请跨行逐月划扣服务的必须出示住房公积金龙卡;

4.关于修改逐月划扣服务内容的相关证明(如身份证变更证明、更改还款账号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说明:

1.凡申请跨行逐月划扣服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必须先到单位公积金开户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龙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申请同行逐月划扣服务的无需此项。

2.申请、取消或修改逐月划扣服务都必须本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不可委托他人(包括配偶)代办。

3.逐月划扣服务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的一项无需前往办事窗口审批的便民服务措施,此服务不影响申请人履行还贷义务,中心并不为申请人还贷提供担保。

4.逐月划扣服务有可能因出现异常情况或提取规定变更等因素而造成划扣失败,借款人(申请人)需在每月还款日之前查询贷款还款账户内的余额,并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当月足额归还贷款,因该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借款人(申请人)承担。

5.逐月划扣服务在每月第三个星期天(T)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审批资金,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T+3)划转至指定贷款还款账户(下称目的账户),每月仅发起一次提取交易,逐月划扣金额标准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一元后的金额。

6.逐月划扣服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方式:

(1)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属于同城行内转账,不收手续费。

(2)贷款银行为除建-行外其他银行的,属于同城跨行转账,金融机构按每笔贰元的标准收取跨行汇款手续费,并在提取资金中自行扣收手续费。

7.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逐月划扣服务失败,提取资金无法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逐月划扣金额标准的;

(2)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到中心修改的;

(3)目的账户状态异常的(注:办理了跨行逐月划扣服务的,提取资金将退回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但手续费不予退回);

(4)目的账户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到中心修改的;

(5)该笔住房贷款连续逾期三期或以上的;

(6)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

8.如因婚姻关系解除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中心按规定有权终止逐月划扣服务,申请人可根据经公证的相关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到中心申请变更。

9.对于办理了跨行逐月划扣服务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是发起划扣的保证,在逐月划扣期间申请人需保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状态正常,否则将导致逐月划扣服务失效。

10.逐月划扣服务在以下三种情况自动终止:①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②累计提取总金额已达到贷款本金,③在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在本服务的履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终止本服务的,必须到中心窗口部门申请办理终止手续,本服务方可解除。在逐月划扣期间,中心窗口部门不再受理归还该笔住房贷款提取还贷的申请,直至取消本服务满6个月后恢复受理。

11.申请人该笔住房贷款连续逾期三期或以上的,中心将停止逐月划扣服务,直至申请人还清逾期本息的次月予以恢复。

12.中心有权对逐月划扣服务的扣款标准、运作流程等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调整,并将在中心网站上公布修改和调整后的内容,申请人应关注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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