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0:05:17 146 人看过

原告郭*林,男,汉族,1954年12月3日出生,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大沙帽胡同1号。

委托代理人丁庆海,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伟,男,汉族,1943年2月20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322号。

被告宁*儿,女,汉族,1948年11月21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10号2门2号。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鹰,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四区46号。

被告张*佳,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9号2号塔楼12层7号。

委托代理人曲*波,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四区46号。

原告郭*林与被告任*伟、宁*儿、张*佳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林的委托代理人丁庆海,任*伟和宁*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鹰、陈-东,张*佳的委托代理人曲*波、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林诉称:原告于1996年就注意到《上海风云》(原名梅*格计划)这一题材,由于当时资金有限,原告便与**集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系共同合作。后其列出提纲请三被告编写剧本,并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由**公司先给付三被告24万元整,并给三被告租别墅进行写作。但由于三被告能力有限,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剧本,因此**公司将其权利转让给长春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后三被告仍无法写出剧本,原告认为该题材非常好,因此以自己开办的**沃达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将《梅*格计划》版权买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找到被告张*佳为其提供必要的写作条件,但其交不出作品。后被告张*佳于2000年8月9日给郭*林出具了在8月24日之前交稿,否则偿还原告58万元人民币的保证。之后,原告无法与张*佳取得联系,为完成《梅*格计划》剧本,将写作提纲交赵-奔、蔡-政,由其重新写作,著作权归属原告。赵-奔、蔡-政于2002年10月24日交付剧本,原告于2003年8月1日用该剧本投资联合摄制了三十集电视连续剧《上海风云》。该剧播出后,三被告写信给**电视台,称其为剧本作者。原告认为其根据写作提纲委托其他作者创作涉案《上海风云》电视剧剧本,根据约定,其对涉案剧本享有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三十集电视连续剧《上海风云》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原告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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