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24:10 294 人看过

犯罪预防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

犯罪预防是指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主要有两类:

1、犯罪社会预防。从宏观角度,对造成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条件,采取综合性(组织体制、管理控制、物质福利、教育文化、刑事政策及惩治等)措施,减少犯罪现象尤其是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

2、犯罪心理预防。从微观的、个体的角度,对具有犯罪倾向者进行事前的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产生原因: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人们寄希望于犯罪预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权益保护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由于青少年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征,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造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并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等特点。如何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一项职责和重要任务。毛主席说过青少年犹如八九点钟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因此,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尤为重要。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原因

1、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犯罪低龄化。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身心早熟,比二十世纪提前四至五年。根据石城法院近三年刑事案件的统计,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人数的15.48%。

(2)案件类型比较集中。青少年犯罪的案件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中,据统计,青少年犯罪在盗窃罪中占25.2%、抢劫罪中占12.5%、寻衅滋事罪中占17.6%。

(3)犯罪的偶发性强。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的作案都没有什么思想准备,常受外界影响比如网络游戏的影响而突发犯罪。

(4)犯罪主体以待业人员和初中学生居多。据统计,待业的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64%,学生占25%。

(5)犯罪团伙性突出。统计表明,青少年罪犯中有78%系共同犯罪。

(6)可塑性、可改造性强。青少年犯罪后,悔过程度比较大,只要加强管教,做好防范,85%能改过自新。

2、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是由一定的内在因素与外部环境所致,内因上,主要是青少年自身原因,外因上,主要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

(1)青少年自身原因:

第一,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及人生观,许多青少年犯罪因为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常将社会上正面的东西看成是反面的,而反面的东西则认为是正面的。如部分青少年认为在社会上横行霸道,打架斗殴的人是英雄,将吃喝玩乐、阔少爷的生活方式看作是自己追求的目标。盲目的崇拜和盲目的追求,导致某些青少年接受了反面偶像和不良文化的影响。为了达到他们所谓的高尚生活,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道德观、意志力薄弱、心理上不健康,在丰裕的物质生活条件下长大的部分独生子女,唯我独尊的意识特别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常因一句话、一点小事吃了亏就图报复,走极端。如某些在校学生会结伙逃学、玩游戏机、泡网吧,当超越消费能力时,他们就会通过盗窃、抢劫、敲诈等非法行为获取钱财。

第三,文化素质较低,成年人犯罪一般是与文化程度成反比,文化水平越高,犯罪率就越低。而未成年人则是两低一高,即小学文盲犯罪率低,高中以上文化的犯罪率也较低,初中生犯罪率较高,在近几年的青少年犯罪中有69%为初中文化程度。原因是我们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使文盲几乎没有,而初中毕业后未能升入高中的较多,这些无工作可干的青少年,整天游手好闲,在心理上比较空虚,好奇心较强的他们,又不甘在家中寂寞的呆着,总想到社会上找点事情干干。他们走到社会上处处感到很新鲜,对很多事物有一种神秘感,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不管什么事情总想试一下。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之徒,抓住他们的这一心理,趁机拉他们入伙,部分不谙世事的少年便稀里糊涂的走上了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犯罪的青少年家庭主要有表现以下几种:一是残缺型。调查显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35%属于家庭残缺,他们大部分从儿时就没有了家庭的温暖和良好的家庭教育,一些最基本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被人为的剥夺。不少长期在社会上流浪,在一定环境条件的影响和感染下,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溺爱型。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和独生子女的增多,有些父母对子女百依百顺,娇生惯养,对其缺点不但不予指正,却当成优点鼓励,导致孩子随心所欲,从小养成了自傲、享乐、蛮横的不良习惯。三是粗暴型。有的父母在管教子女时,不讲道理,棒打辱骂,简单粗暴,使子女产生逆反或报复心理,忍受到一定程度而爆发,不少因此成为罪犯。四是放纵型。有的父母对子女的思想、学习不管不问,任其发展,最后导致子女犯罪的恶果。

(3)学校原因。目前,个别学校和老师还单纯追求高学分和升学率,放松思想品德和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并没有全面推开,学生的思想教育仅仅流于形式。而且部分学校教师的素质也较差,鄙视后进学生的现象仍然存在,体罚、训斥差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部分学生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了逆反和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还有一部分学生对填鸭式的教育方法产生厌烦情绪,不愿去学校,却喜欢到社会上去游荡,时间久了就会结交社会上的部分坏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4)社会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营业性的歌舞厅和游戏机室渐渐地扩大营业范围,有的不法商家更利用这些场所讨取暴利,在一些歌舞厅、酒吧售卖毒品、摇头丸毒害青少年,迫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是他们为求毒资不顾一切地进行打劫、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治安。近年来,网吧越开越多,严重的是很多都是没有营业牌照的黑网吧,为了牟取暴利,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还有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不法的团伙有意地收纳青少年,帮他们做一些违法的事,如勒索、运毒、恐吓、群殴等等。社会对青少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金钱万能的诱惑。随着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提高,使部分青少年产生了追求享乐和高消费的念头。部分青少年为了吃得好、穿得好、玩得好,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二是社会不良媒体的影响。部分不良网站、歌舞厅根本不顾及是否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一些不应向青少年开放、传播的东西进入了他们的视野。三是不良群体的影响。青少年若接触了社会上游手好闲或有犯罪前科的不良群体,会在其诱惑或教唆下参与共同犯罪。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多方面的关注,笔者着重就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法院如何充分有效行使审判职能,积极组织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首先,坚持人性化司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合法权利。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在审判中,要充分体现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司法关怀,审判场所的设置、审判作风和态度、审判方式、审判时机的选择都应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呵护和宽容,要尽量用平和浅显的语言审判,进行必要的情感教育和疏导。在实体处理中,要侧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学习、就业、成长权利,坚持少剥夺多给予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减判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不仅要考虑各种现实权益,而且要考虑有利于其今后成长的各种需求,善于通过诉讼调解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和谐环境。

其次,创办延伸教育机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制定教学计划,常抓不懈。同时,内容要丰富多彩。要把以例讲德、以案说法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内容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夏令营、模拟法庭、旁听典型案件庭审等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

第三,建立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和信箱,扩大维权渠道。凡是青少年通过热线电话和信箱反映其遇到的法律难题和实际困难,法院要立即予以答疑解惑,并指派专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能够诉前调解解决的,一律诉前解决;不能诉前解决的,则引导他们通过诉讼或其它渠道维护合法权益,防止行为、方法不当而违法犯罪。

(二)检察机关如何充分有效行使检察职能,积极组织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1、抓机制,促行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犯罪领域的一种特殊情形,已经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势必成为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说,检察机关首先应该统一思想认识,应当认真对待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使之成为整个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把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贯穿于各个检察环节之中。

2、抓办案,促创新

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是实现从根本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审慎地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可判缓刑的,主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青少年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确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捕了之,而要千方百计地开导他们首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改造各环节落实防范措施,凸现维权政策。诸如:可推出着便装提审、零距离谈话、圆桌审判等新的审理方式,努力营造一个宽松环境,消除少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强化对被告人甚至被告人亲属的教育、感化力度,以利于被告人判决后的教育改造。对于不捕、不诉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当即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讲明不捕的原因,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促使他们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并建立专门档案,主动与派出所、学校、居(村)委会、家庭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

3、抓预防,促感化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之举在于预防。一般说来,这种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的着落点就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打击。当然,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一般预防,也就是说,在对其依法严厉处理时,要同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

4、抓配合,促效果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任何形式的单打一是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的。因此,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横向联合,积极参与社会各部门的综合治理活动,打造全方位的立体预防和保护体系,也已成为检察机关组织和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第一要义。

此外,有一点是最重要的,就是未成年人的自身的心理质素,这关键到自己能否很好地对社会中一些不良的诱惑作出拒绝。我们应该正确地对待学习,崇向科学,不与社会中不良风气打交道,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心态。

总之,在时代不断发展的今天,青少年所接触到的新事物更多,知识面更广,思维与行动方式也更早趋于成人化,青少年应该自觉抵制负面因素带来的不良影响,远离不健康的社会风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自己的法律观念,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坚强的意志力和较强的自制力来指导自己的言行。同时让社会、学校、家庭携起手来,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共同让青少年远离犯罪。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付红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07: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牟取暴利相关文章
  • 过失犯罪是否包含构成犯罪形态的内容?
    过失犯罪一般是不讨论犯罪形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形态只有一个,就是犯罪既遂。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犯罪需承担什么责任过失犯罪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规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二、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别人犯罪是否犯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帮助别人犯罪的情况,如果不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形构成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023-03-06
    355人看过
  • 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根据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提出几点建议:(一)健全机制,加强监督。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责任。进一步修订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监督对象,落实相关责任,保障依法行政、合规办事。二是全面推行医疗器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行阳光操作,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正、公开。三是严格选人用人标准,把好用人关,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考核,积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二)建立社会化联合防控体系,有效遏制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高发趋势。一是医院方应建立处方权资格审查制度。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评定处方的合理性,约束医生的执业行为。二是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三是加大社会舆论监督,重树医务道德体系。再强大的打击力度,也比不上自我道德约束的力量。同时为了扭转普遍在医务工作者中潜在的“法不责众”、“待遇补偿”心理,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医疗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
    2023-03-27
    131人看过
  • 刑法排除犯罪事由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排除犯罪的事由(行为虽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发生。3、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具有防卫意识。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坏。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在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中存在。犯意——为犯罪准备工作、创造条件——着手——————————得逞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实施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2023-04-22
    108人看过
  • 转化犯是犯罪形态吗
    一、转化犯是犯罪形态吗1、是犯罪形态。2、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比如抢夺罪经过一些条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二、转化犯是犯罪形态吗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04-21
    353人看过
  • 犯罪动机是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通常情况下,犯罪动机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动机是怎样形成的?犯罪动机的形成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一、需要不能满足。二、缺乏调节能力。三、采用犯罪手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3-07-07
    387人看过
  • 共犯与犯罪形态的相互关系是哪些
    一、共犯与犯罪形态的相互关系是哪些1、共犯与犯罪形态的相互关系如下:(1)、共犯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2)、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3)、实行犯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共同犯罪的形
    2023-02-03
    262人看过
  • 犯罪中止是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实施阶段。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行为的区别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在"犯罪中止"状态下,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一: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而在"犯罪终止"状态下,由于犯罪行为已经被犯罪人全部实施完毕,因此可能有两种结果:第一是犯罪即遂,
    2023-08-06
    85人看过
  • 探究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因素
    挪用公款在以下情况下会构成犯罪: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3、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一、挪用货款罪处罚如下: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或三个月内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要是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挪用货款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
    2023-07-01
    197人看过
  • 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一、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大小。明知的认识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内容,他包括: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其次,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再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二、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一帮犯罪与故意犯罪是存在较大的差别的。并且一般犯罪与故意犯罪不仅仅是所判的罪行不一样。其实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一般犯罪我们都有所了解,那对于故意犯罪构成的构成因素有哪些呢?为此我们做了以下
    2023-07-11
    486人看过
  • 故意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构成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分类,犯罪嫌疑人进行故意犯罪行为的,未经法院判决有罪的,都不能确定为有罪,所以故意犯罪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一、酒驾属于过失犯罪吗?酒驾如果造成了交通肇事罪就是过失的,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而酒驾是已经预料到结果,但相信自己不会造成事故,属于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2023-03-13
    204人看过
  • 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条件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
    2023-03-27
    204人看过
  • 持有犯罪有犯罪预备形态吗
    有的。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的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4-04-11
    399人看过
  •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有何联系与区别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是不同的犯罪阶段的犯罪形态不同,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存在不同阶段。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犯罪阶段就不会有犯罪形态,没有犯罪形态也不会有犯罪阶段,犯罪阶段制约和影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也制约犯罪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相互区别;前者是静止的行为状态,后者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前者没有先后连续性,后者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一、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产生了,已经对他人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的实质危害。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
    2023-03-26
    278人看过
  • 盗窃罪的犯罪完成形态是怎样的
    在盗窃罪案件中,对于犯罪完成形式的判定往往依赖于行为人是否能够成功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同时,其是否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对该财产的有效控制。换言之,一旦盗窃者成功地获取并实际掌握了被盗取的财物,那么这一盗窃行为便可以视为得以圆满完成。举例来说,假如盗窃者通过不法手段将原本归属于他人的财物悄然转移并脱离原所有者的控制范围,那么这种情况下便可认定该名盗窃者已经犯下了盗窃罪,且该行为已被确认为既遂。不过,倘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盗窃者最终未能真正实现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那么此时我们便不得不判定该起盗窃行为属于未遂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2024-08-03
    375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牟取暴利指以不正当的或非法的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更多>

    #牟取暴利
    相关咨询
    • 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是什么? 1、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前者是后者的筋骨,后者是前者的载体。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2、此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刑法》规定有四百
    • 有完成的形态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罪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2-05
      过失犯罪有完成形态。犯罪完成形态也就是犯罪既遂。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过失导致了犯罪结果发生才认定为构成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只有既遂状态,因此过失犯罪当然有完成形态。
    •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是什么?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哪些客观构成要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那么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呢?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
    • 犯罪未遂形态的构成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8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形态指犯罪行为的形态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7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犯罪形态分类(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