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在
诸暨市暨东路5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诸暨市枫桥镇天竺路15号
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水暖汽配城
二、绍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并且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房款总额;
4.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5.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
6.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三、绍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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