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使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立法滞后,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进程,以至目前社会保障领域出现了诸如基金征缴困难、保障能力脆弱、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宽等诸多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直接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只有社会生产力发展了,社会保障资金才有可靠的来源,否则会给国家、企业、个人背上沉重的包袱,使之难以承受。如果社会保障水平超过了生产力水平,势必使社会资金向非生产性领域倾斜,导致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减少,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提高,在立法的时候,要注意对三个环节的控制规范:一是控制保障费用支付标准;二是控制保障项目的设置;三是要控制公共福利水平。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制度。
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制度,因此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使社会保障待遇既有主要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大致相同的基本待遇部分,也要有主要体现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的部分,使社会保障制度既能激励劳动者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又能依靠社会互济弥补自我保障的不足,保证低收入阶层,困难人群和特殊人群基本标准的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定。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体系多层次、资金筹集多方式、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城乡逐步一体化和服务社会化、管理法制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目标的基本模式包括:
保障体系多层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商业性保险五个层次。
筹资模式多样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资金的来源多渠道,二是筹资方式多样化。
保障待遇多形式,法律应针对不同的保障待遇分别确立其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保障服务社会化,要求法律在广泛的领域起规范作用。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重点和步骤
加快主要保险的单项立法。为了加快立法进程可以先把主要的保险项目,相对完善的成熟的大的保险例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先制定单项法律,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综合的社会保障法。
加快将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纳入国家税收法制轨道的步伐。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自行制定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没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由于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征缴,其手段、强制力度不够,约束软化,致使相当多的地区存在着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改变这种状况的最好办法是借鉴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开征社会保障税,由软约束过渡到刚性约束。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使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迅速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立法。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关系着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实现其社会保障能力的问题。有关基金的征收入库、支付管理、保值增值等问题都应立法加以规范,以保证资金的按时发放,防止资金的非法挪用,保证基金的安全。
作者:周雅菲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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