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要取消
5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李克强表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各类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决不允许执法者吃拿卡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机构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要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民政部下发通知规范办理“奇葩证明”
日前,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取消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通知》发出后,公众虽对执行中一些问题存在担忧和困惑,但总体给予了认可和好评。
对公民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一种,如同出生证明、生存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无犯罪证明、学历证明等,是对某种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法律上的证明效力。行政确认和行政证明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以及经济等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运用。
客观地说,行政证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需要“证明”。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明”,谁有权要求“证明”,谁有义务提供“证明”,应如何协调行政证明中公权力之间,特别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应确定怎样的私人信息情报的收集、利用规则等。
首先,行政证明应出之有据,依法而为。要依法确定证明范围,明确证明主体,严格证明程序,强化责任与监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强化法治政府的理念。既然并无法律依据,自然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公民出具婚姻证明,民政部此举不得不说是一次法治进步。
其次,行政证明应以公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必要为前提。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提供了841万份婚姻状况证明,占工作量的58.5%。这不仅给群众带来了不便,也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工作负担。简政放权、方便群众是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一环,对待行政证明也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将重要的权利关系作为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借政府大力试点推广权力清单制度的契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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