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副本丢了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0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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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须报送的资料
1、按要求已如实填妥的《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登报遗失声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地税机关认可的报刊所刊登遗失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请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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