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优先购买权是有可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特定期间内行驶,若超过该期间,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来否定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但在该期间内,出卖人负有止卖义务,如果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
综上,如果在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内侵害优先购买权,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
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的房屋;
3.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三、优先购买权可以放弃
优先购买权能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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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的,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2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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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1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场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承租人不能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