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中要约失效的情形是什么
合同订立中要约失效的情形是:
1.要约被拒绝;
2.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3.要约被依法撤销;
4.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5.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6.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7.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要约失效后可以撤销吗
要约的失效撤回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三、要约失效时间
要约失效时间一般是在发现要约后,期限届满时对方未作出回应的情况,具体情况下要约失效条件主要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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