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怎么确定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03:47 127 人看过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申诉条件。

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不管是怎样的劳动纠纷,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要想处理结果对自己有利,那此时都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才行。

劳动争议案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袁某因认为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犯,与原单位对簿公堂。然而因拿不出证据他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一审、二审驳回。近日,他的申诉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引起关注。海南省高院认为这起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单位承担,并由此裁定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1997年,袁某到海南某泵业有限公司当临时工,以计件工资计算,但双方没有签订。在工作期间,袁某曾就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袁某称,此后他的合法劳动权益屡次受到该公司的侵害,如强令他签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7年内未为其办理四项,未发带薪休假工资共计5830余元,强令他带学徒,不支付技术转让费,未兑现“合理化建议奖”6000元等。

就上述问题,袁某与公司发生争执,并向当地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经审查,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袁某便将原单位起诉到法院,请求维护他的社会保险、带学徒、带薪年休假、加班、向原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应获取报酬的权益;同时要求原单位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与原单位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多年来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袁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应受保护。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袁某未就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举出相关证据,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因而判定,袁某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他的诉请。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以“举证不能”的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请。袁某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随后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申诉又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袁某并未因此放弃自己的维权之路,申诉至海南省高级法院。海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他的申诉,并通过听证会进行了审查。

经讨论,承办法官认为,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尚不完善,导致审判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然而,根据劳动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司法理念,以及现行司法解释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海南省高院认为,此案中应由袁某原就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袁某“举证不能”不妥。

海南省高院就此指令原审法院复查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原审法院日前决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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