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对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另一方面还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将该地作为生活中心的居住意图。
如何有效的避免涉外纠纷
如何有效的避免外贸纠纷,成为许多外贸公司在贸易实务方面的当务之急。因为一旦纠纷发生,便卷入了永无止尽的口水战,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更何况在市场经济里,时间就是金钱。
外贸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往往都是由于外贸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不明确所致。于是双方都手拿一本模糊的合同,卷入了争执不已的利益捍卫站之中。但事实上,对于外贸公司而言,贸易双方都可以在合同签订时,严格厘清彼此的义务与权力,明确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从而将纠纷“扼杀在摇篮里”。
外贸实务中必须充分体现贸易的契约精神,而在合同中关于品质细则一般遵循以下几个方式:
一、商品品质的一般表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品质申诉要及时
在外贸过程中,双方在货物品质条款上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后,一旦贸易一方发现货物品质出现问题,也应该及时的向对方提出异议。否则,也将有损自己的利益。
纠纷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26日、2003年9月2日和9月20日订立3份售货确认书,由甲公司向印尼乙公司出售T恤衫、背心等纺织品,3份确认书的总金额为91.2141万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D/A90天。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甲公司按合约全面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印尼乙公司则仅支付了2万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
印尼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与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同一批货的T恤衫的颜色不一致,为此,印尼乙公司曾提出,将货物打折或将剩余货物退回甲公司等解决办法,但均未获甲公司的同意。
但印尼乙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经交涉多次无结果,甲公司根据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印尼乙公司:
1、支付货款71.2141万美元;
2、上述货款的利息4467.50美元;
3、本案的仲裁费及甲公司的代理费等由印尼乙公司负担。
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印尼乙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71.660850万美元,至于律师费,因甲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仲裁庭未予支持,仲裁费则由败诉方印尼乙公司全部负担。对印尼乙公司提出的诸如退货、折价等主张均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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