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计入办案期限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53:57 491 人看过

一、鉴定计入办案期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2、《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它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有哪些

1、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三、调解算入办案期限吗

不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一样,当事人申请和解的期间也不记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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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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