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桂林市全州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西省桂林市全州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全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174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81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04元/亩到18817元/亩之间。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永岁乡、才湾镇、绍水镇、咸水镇、凤凰镇、石塘镇、两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0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68元/亩到17472元/亩之间。大西江镇、文桥镇、枧塘镇、安和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2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31元/亩到16127元/亩之间。白宝乡、蕉江瑶族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1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00元/亩到12400元/亩之间。东山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08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2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2800元/亩到11200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郁南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地区类别,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地区类别为八类(都城镇)的标准。
(1)水田、菜地,每亩补偿30100元;
(2)旱地、望天田、水浇田、山梯田,每亩补偿28100元;
(3)园地,每亩补偿25000元;
(4)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14800元;
(5)养殖水面,每亩补偿30953元。
2.云浮双东环保工业园北区(大湾分园)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八类(都城镇)的标准执行。
3.地区类别为九类(连滩、南江口镇)的标准。
(1)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6200元;
(2)旱地、望天田、水浇田、山梯田,每亩补偿24200元;
(3)园地,每亩补偿22000元;
(4)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13600元;
(5)养殖水面,每亩补偿26900元。
4.地区类别为十类(其他各镇)的标准。
(1)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3600元;
(2)旱地、望天田、水浇田、山梯田,每亩补偿21600元;
(3)园地,每亩补偿20000元;
(4)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12800元;
(5)养殖水面,每亩补偿242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1.一般短期作物(一年生以内)青苗补偿800元/亩。
2.征收养殖水面的,对其鱼苗及养殖设施各补偿1000元/亩。
3.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4.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元/亩。
青苗补偿按现状补偿,征地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三)林木补偿标准。
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林木实际价值的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按林业部门评估为准)。征收采脂松树的林地,对承包采脂者一次性按每棵采脂松树补偿4元。
(四)违反有关规定,阻碍交通、影响水利的农作物视为违章种植,不予补偿。
(五)国有、集体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路、农村道路、
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由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的由征用单位处理,征地公告发出后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争议解决前,其补偿费暂提存公证机关,待权属确认后再兑现补偿,但不能因此影响征地实施工作和工程建设。
四、本办法未包含的经济作物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偿。
郁南县政府之所以在真正征收之前发布这些关乎人们补偿费用的规定文件也就是为了防止人们出现因补偿费问题与政府发生的冲突,同时也是为了在人们的配合下尽快完成工程的建设以反馈给人们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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