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院可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情形
1、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
二、如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告知其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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