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4:13 122 人看过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5〕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关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暂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43号)和《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3〕57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月8日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

为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关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暂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43号)和《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3〕57号),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

1.(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1以划拨、出让(包括作价入股)、租赁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登记技术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2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1.2(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2.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登记技术规定》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2.2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2.(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2.1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权利人和运营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2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权利人与运营机构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五)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及房屋部位明细表(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3.(住房保障机构以公共租赁住房作价出资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3.1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物出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第3.2.10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3.2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作为实物出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廉租住房。

4.(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变更登记)

4.1已登记的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后,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或建筑面积等的变更登记。

4.2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文件及房屋部位明细表(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表、附图(原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

(七)规划状况的核验意见(原件);

(八)房地产权利人与运营机构合作投资协议书(原件);

(九)地籍图(原件二份);

(十)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

4.3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上,按照居住类记载相应的房屋建筑类型,将房屋用途记载为居住,土地用途不变。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5.(从其他保障性住房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按照《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沪房管规范权〔2013〕5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登记)

6.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登记的,按照《登记技术规定》第7.2.2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应当是租赁合同的[A1]当事人。

6.2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在房地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7.(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1〕8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6: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障房相关文章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两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惠政策1、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3、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准予所得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2023-05-04
    55人看过
  • 双青新家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公告
    为了做好双青新家园(盛康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出租工作,2014年11月3日至12日,受理双青新家园(盛康园)公租房项目承租登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双青新家园(盛康园,月租金标准12元/建筑平方米)双青新家园项目位于北辰区北辰西道与外环线交口。四至范围:东至铁西路,南至北辰道,西至幸福大道,北至和谐一街,由红桥区**房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二、登记面向持有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条件通知单)的家庭登记。(一)登记时间2014年11月3日至1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二)登记地点、联系电话登记地点:南运河北路与大丰东马路交口(三条石派出所对面)联系电话:15760715324、15760715310(三)携带要件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须持相关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要件主要有:1、《符合条件通知单
    2023-05-29
    92人看过
  •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一)
    一、关于房地产登记1、因申请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时全体同住成年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与购房时其他同住成年人应当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查阅证明(原件);(5)地籍图(宗地图)(原件二份);(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2、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登记备案的,应当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市登记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登记备案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将登记备案文件抄告区县房地产登记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登记备
    2023-06-05
    220人看过
  • 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
    本市已有60多万户职工购买了公房,并按规定申领了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部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售公房)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了产权转移。现就已售公房的产权变更登记规定如下:一、赠与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3.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按购房时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二、继承1.已售公房的产权人死亡,则房屋产权发生继承,继承应当公证;2.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共同继承已售公房的,全体继承人为共有产权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3.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文件;4.境外居民继承成套已售公房产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
    2023-06-10
    52人看过
  •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租赁房屋)
    申请范围: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要件:(一)个人办理资料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点击下载);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
    2023-05-30
    339人看过
  • 上海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
    2023-05-02
    431人看过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023-12-05
    247人看过
  • 国家最新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
    2023-04-05
    95人看过
  • 北京市公共住房租赁合同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法律,经与本市有关法律、政策协商,订立本合同,由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乙方)贾芳: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宅楼、住宅楼、街区、胡同、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住宅楼,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客厅,外形,条件,平面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2023-05-07
    342人看过
  • 在上海怎么申请公共租赁房?
    一、公共租赁房的概念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2、享
    2023-04-26
    250人看过
  • 上海市居住用房要交租赁税吗
    一、公有非居住用房怎么租赁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
    2023-06-10
    148人看过
  • 公共租赁住房退房手续
    1、公租房使用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续期;2、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3、如果审核没有通过,当事人就需要退出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公租房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20**年XX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表格。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
    2023-07-07
    60人看过
  • 上海房地产登记办事流程
    一、获取客户告知单并至咨询窗口进行咨询(如需要),准备申请登记文件二、至财税部门窗口办理契税手续三、申请登记1、预检,领取受理排队号码,等待受理2、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在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上签字3、至收费窗口缴纳交易登记费用4、至原受理窗口领取收件收据,作为领证依据四、交易中心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五、领证
    2023-12-14
    287人看过
  • 公共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一样吗
    一样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租房都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一、公租房让亲戚住犯法吗公租房只能本人居住,让亲戚住犯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上述内容,当承租人经济、住房条件改善后,不符合承租标准了,就应该搬出来,把公租房让给其他有需要的人。二、公租房怎么申请,申请要注意什么申请公租房要去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窗口处办理,并且申请人还要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
    2023-03-20
    143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障房
    词条

    保障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住房困难问题而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保障房的申请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保障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房权益,缓解... 更多>

    #保障房
    相关咨询
    • 珠海公共租赁住房规划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0
      珠江帝景地处东三环与东四环之间,西大望路与广渠路交叉十字路口东南角,东长安街、大望桥向南1600米。北侧为连接东三、四环的广渠路,西侧为西大望路,东南两侧为服务社区的市政规划路,交通非常便捷。项目紧邻CBD东边缘西大望路,东长安街大望桥向南1600米,北侧为两广路连接东三、四环的广渠路,社区门前有11、23、30、35、712、710、713、757、988、小3路等多条公交路线,规划中的城市轻轨
    • 上海租赁房产上海租赁房产可以公证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18
      1、公租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公证。 2、因为公租房的产权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而《民法典》规定,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所以公租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公证。 3、公租房:公租房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简称,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公共租赁住
    • 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区别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27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其他商品住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
    • 上海市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及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6
      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注意事项: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可作为房产税的替代
      辽宁在线咨询 2024-11-05
      房改房之后,该房屋将成为正常的商品住房。其拆迁补偿将参照商品住房。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也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该法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因征收房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