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主要适用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40:46 105 人看过

刑事案件的和解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具体范围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在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不适用调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在下列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如果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的参与人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

(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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