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正茂诉海南省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复议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32:05 106 人看过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海南行初字第19号

委托代理人林尤镁,文昌市房管所退休干部。

第三人文昌市科工贸总公司。住址文昌市沿江西路文昌市政府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黎志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彭正茂诉被告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复议一案,原告于200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2月1日上午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正茂的委托代理人符雄师,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登山、廖晓红、第三人陈文光的委托代理人林尤镁,第三人文昌市科工贸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志卿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陈文光不服被申请人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文国土(1999)W01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00年1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00年1月20日签收,逾期未提出书面答复。据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撤销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文国土(1999)W01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诉称,原告人依法取得了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文国土(1999)W01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原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被告2000年9月14日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辩称,本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陈文光提出的复议申请,本府已依法受理,但被申请人文昌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文国土(1999)W01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琼府复送字(2000)01号《复议文书送达回证》,证上载明文昌市人民政府收到被告的《受理通知书》的时间是2000年1月20日。

第三人陈文光答辩称,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文昌科工贸总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其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答辩称,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人文昌科工贸总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文国用(092)字第01004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籍图。

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庭审查证: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确认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根据上述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第三人陈文光对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的文国土(1999)W01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依法受理后于2000年1月20日向文昌市人民政府送达《受理通知书》,限定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文昌市人民政府未在被告限定的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于2000年9月14日以琼府复决字[2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文国土(1999)W01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彭正茂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案件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于被申请人文昌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定期限提交答辩意见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作为上级复议机关,据此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文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文国土(1999)W01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原告起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二000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彭正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0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东方市人民政府诉王家帮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争议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琼行终字第31号委托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方市人民政府、卢灵活因被上诉人王家帮诉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争议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3月3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仪及上诉人卢灵活,被上诉人王家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争议地座落于东方市东海北大街,长21米、宽1.7米。1994年12月,经卢灵活的妻子高开桃申请,原东方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东方县政府)给高开桃颁发了东方国用(八所)字第20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20
    2023-06-06
    387人看过
  • 胡青山诉方城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方行初字第313-316号原告胡青山,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方城县城关镇南阁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李萌,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方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东武,任县长。委托代理人薛秋玲,女,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方城县土地局干部。第三人杨红,女,1967年6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方城县农机局。委托代理人李平星,男,干部,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北关街。委托代理人张荣旭,女,方城县新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浩,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干部,住方城县红星小学。第三人王敏,女,1960年4月26日,汉族,农民,住二郎庙乡郭庄村。第三人王保军,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城关镇东关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李平星,男,1968年
    2023-06-06
    174人看过
  • 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琼行终字第131号委托代理人郭*君,**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农垦办事处)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吴-青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8月10日通过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2005年12月24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发儋国用(那大)字第22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2254号《国土证》)。2004年12月,吴-青知道儋州市政府给农垦办事处颁发2254号《国土证》后,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受理后,于2005年1月11日发出琼府法复答
    2023-06-02
    215人看过
  • 张某撤销政府宅基地使用证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石行终字第0012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振才,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市*村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木林,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市*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振才因张木林不服*市人民政府为张振才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诉的宅基地上有*市政府的印章,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是正确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为张振才颁发宅基地证的证据材料,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市政府为张振才颁发的宅基地证.上诉人张振才的上诉理由:1、张木林原告主体不适格.1987年市政府同时为两家发放宅基地证,四至清楚,互不交叉.没有侵害张木林的合法权益.2、张
    2023-06-10
    391人看过
  • 村民状告省政府终获胜政府撤销征地批复
    在长汀村村口忙碌了一年多的建设工地,终于在2007年春节前夕安静了下来。这里原本是浙江省最大的撤村建居(撤村委会建居委会)工程,但由于未经依法审批,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叫停。叫停的背后是十多起民告官的连环诉讼:在这连环诉讼中,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市公安局相继被老百姓告上了法庭,最后浙江省人民政府也没能幸免成了被告。据史书记载,奉化市长汀村是布袋和尚(五代的一位高僧,法名契此,又号长汀子,传说中他是弥勒佛的化身)的诞生地,在弥勒精神包容和谐的影响下,这里的村民原本并不争讼好胜,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村民打了十几起民告官的官司呢?原因是撤村建居的背后是一个庞大的圈地计划,在这个计划中,长汀村所有2760亩的集体土地将全部被收归国有。葡萄地里民告官民告官的连环诉讼源于村民张召良的葡萄地。2003年12月,长汀村的所有土地将被征用,村委会通知张召良去领取征地补偿款,但他一算,征地款要比
    2022-04-13
    230人看过
  • 申请撤销区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某年12月,某村从已经被周某等18户老农户承包的土地中,擅自发包100余亩给外地迁入的新农户。随后,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周某等老农户认为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区政府又给老农户颁发了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未对原发给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处理,造成了有争议的土地上新、老农户同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局面。周某等老农户于2002年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给新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经审理,以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根据《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责令区政府在30日内依法明确有争议土地的合法经营权主体,并对原颁发给新、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处理。[评析]本案涉及行政不作为问题。
    2022-11-09
    382人看过
  • 高扬明诉乳山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案情】2004年9月28日,乳山市政府作出乳政征出字[2004]59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收回信谊钟表位于向阳街南、富山路西国有土地31.6平方米,同时将该宗地2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为40年。剩余11.5平方米土地为道路绿化用地。原告主张于1997年9月与乳山市国家税务局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乳山市国家税务局将其夏村分局办公楼及土地出售给原告,原告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主张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并出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乳山市政府作出的乳政征出字[2004]59号批复。【裁判】法院认为,乳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高扬明并为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
    2022-04-28
    122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六日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一、领导协调机构和实施机构(一)领导协调机构。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是省级土地储备的领导协调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土地征储和供应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运营的工作落实。?(二)实施机构。?海南省地产(集团)公司是省级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储备土地的市场运作、开发整理和投融资功能。地产集团由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与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出资组建。?二、运行机制?土地储备经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安排省级土地储备及运营工作。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进行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依法行
    2023-06-10
    193人看过
  • 何清文、何俊明、毛武献等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海中法行初字第10号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海口市海府路省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汪啸风,省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新,海南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廖晓红,海南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处主任科员。原告何清文、何俊明、毛武献、何顺梅、何顺旧不服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的琼府复受字(2000)7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何清文、何俊明、毛武献、何顺梅、何顺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新、廖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琼府复受字(2000)7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是:1999年8月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将市府房发字(1985)第1号《关于处理私改房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
    2023-04-24
    229人看过
  • 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琼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贸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游*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武,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辞,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峰,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文*利,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原审第三人**君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新世界花园C座808房。法定代表人梁*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君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11月25日通
    2023-04-22
    341人看过
  • 马守信诉广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决定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东行初字第5号原告马守信,男,1935年12月25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三香(马守信之妻),女,1940年1月17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地址广饶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郭建民,男,县长。委托代理人常兴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永胜,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徐学艺,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守信因要求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履行东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受理后,于200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守信的委托代理人王三香,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委
    2023-04-24
    44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琼府[2007]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十日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六条对征
    2022-04-16
    297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为了依法开展驻地在郑州市市区的省直机关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工作,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政府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省政府登记的土地包括下列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市辖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区、二七区、邙山区)的国有土地:(一)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区、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二)省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三)省属或省直单位主管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四)省政府出资取得的其他国有土地。三、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办理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的审核,审核后形成正式文件,用于土地登记。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
    2023-04-22
    462人看过
  • 王英琴诉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争议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金中行初字第50号原告王英琴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争议一案,于2003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英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洵熙、麻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恒龙,第三人王英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应权辉,第三人王兰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92年7月,义乌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王英群颁发了义集建(1992)字第304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英群;土地座落: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原义乌市福田乡畈田王村);用地面积:107.58平方米;土地类别:住宅;四至为东本户墙外为界靠弄;南本户墙外为界靠弄;西本户墙外为界靠路;北本户与龙叶户墙中为界。原告王英琴诉称:王联璧取妻黄彩菊,王英琴、王英群、王兰仙系王联璧、黄彩菊子女。王联
    2023-06-06
    12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9
      行政复议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是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
    • 行政复议撤销土地使用证申请书有什么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22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
    • 国土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5-29
      也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政府在某些情况会将已出让或划拨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回收。因为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很少会使用该种方式收回土地,但多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也无妨。
    • 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行政复议怎么走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8
      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
    • 乡政府可以撤销宅基地使用证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23
      可以。 1、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宅基地使用证。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宅基地使用证,或者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宅基地使用证。 2、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