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纠纷的诉讼标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0:12:34 176 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判断是否是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有三个标准:一是主体涉外。也就是说,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是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二是标的物涉外。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位于国外。三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外。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除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财产权益是与人身权益相对的概念,即物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衡量和转移的权益。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涉外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那么,该怎么办呢?

1.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2.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国法院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将来会越来越频繁。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总的来说,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代理律师,委托人律师证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如果在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如何委托律师,如何把握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法院会如何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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