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权不仅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让渡的权利。如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双方于2005年4月12日达成的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提前免除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高在河南宏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了一台玉罗红-200p轮式拖拉机。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将车辆开到河南省内乡县石港镇国英村石家组时,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从驾驶座上摔下,并在事故发生后落地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公司和拖拉机制造商**玉罗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两家公司都拒绝赔偿,理由是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只同意从爱的角度提供帮助。2005年4月23日,**公司委托张某和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救援协议”,其中规定:“2005年4月15日下午6点,高某驾驶购买的玉罗红色品牌拖拉机到内乡县石港镇国英村石家集团时,由于路面不平,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突然将车头和拖车折叠起来,导致高某死亡。这起事故与拖拉机产品的质量无关。救援者想感谢他,高用他的产品从爱的角度向高的家人提供经济援助。援助金额为四万二千八百元整。如果事实刊登在报纸和杂志上,受援方必须给予许可,否则受援方将根据违约情况将救济金退还给救助方。“**后,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5万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检测鉴定站对事故现场方向盘脱落进行了检查和技术鉴定事故和拖拉机。经鉴定,方向盘脱落的原因是方向轴与轮辐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导致方向盘断裂脱落。因此,死者家属提出了法律诉讼2006年3月9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97637.62元。
本案审理中,**公司申请增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起诉并辩称事故与死者驾驶不当有关。***公司应诉,认为1.增加**公司作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因为方向盘是河南省**霍家金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于制造,**公司应被通知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2.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书面协议,认定事故原因为道路和驾驶技术,与产品质量无关,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
判决
经审理,内地法院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如果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给公民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他们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受害者在本案中购买的拖拉机有acci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凹痕和死亡,**公司作为产品销售商,**公司作为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出,事故原因是原告的不当驾驶论点,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未接受**公司的请求ny认为**公司应被添加为第三方。法院认为**公司作为产品生产商与其零件供应商之间的供应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该请求。对于**公司的提议,法院已达成书面协议nt与死者家属一起确定事故是由道路原因和非熟练驾驶技能造成的,与质量无关。**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尽管双方都认为事故与t的产品质量无关本协议经专业部门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索赔,因此,不能因双方签署的协议而否认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但是**公司支付的35000元对死者家属的任何补偿都可以被视为已支付补偿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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