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乡居民医保享有哪些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1:01:41 201 人看过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1﹚除大中专学生外,普通病门诊医疗,按每人每年40元包干使用,划入社会保障卡。年度余额不计息,可结转使用,可继承。

县(市)应在参保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

市区应在参保地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使用。

2、2017年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拨付给所在学校,对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元,一并作为门诊医疗资金,包干使用,用于普通病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使用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参保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材料费及药事服务成本费﹚用于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时对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元。具体支付办法由各经办机构自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a.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

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办法采取规定起付线、共付线﹙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个人支付比例﹚、封顶线的办法制定待遇水平。

1、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累加;共付线﹙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40%﹚,封顶线肺心病1000元、风心病1000元、心绞痛800元、心肌梗塞1000元、慢性心力衰竭1000元、高血压1000元、脑血管病1000元、癫痫病1000元、重症肌无力1000元、帕金森病1000元、慢性肝炎1000元、肝硬化1500元、糖尿病1500元、慢性肾炎800元、肾病综合症8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1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800元、活动性肺结核1000元、精神障碍1500元、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2、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共付线﹙除血友病外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为80%,个人支付比例20%﹚,封顶线按照住院待遇执行。

3、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共付线、封顶线按照住院待遇执行。

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门诊医疗费。使用基本医保基金限额支付。

﹙1﹚在白内障复明工程且属于医保医院就医的每例500元。

﹙2﹚在非白内障复明工程且属于医保医院就医的每例1300元。

b.分娩住院医疗费,使用基本医保基金限额支付。

1、自然分娩的500元。

2、剖宫产的1000元。

c.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办法采取规定起付线、共付线﹙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个人支付比例﹚、封顶线的办法制定待遇水平。

1、在石家庄市各县(市)

每次起付线是:

﹙1﹚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

﹙2﹚二级医院400元。

共付线是:

﹙1﹚一级及以下医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支付比例10%.

﹙2﹚二级医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支付比例20%。

﹙3﹚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石家庄市内各县﹙市﹚级医院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1、在石家庄市区

每次起付线是:

﹙1﹚一级医院200元,

﹙2﹚二级医院800元。

﹙3﹚市属三级医院1000元。

﹙4﹚省属三级医院1500元。

共付线是:

﹙1﹚一级医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支付比例15%。

﹙2﹚二级医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30%。

﹙3﹚市属三级医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5%,个人支付比例35%。

﹙4﹚省属三级医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40%。

﹙5﹚各县(市)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到市区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院就医的

1、转往省内石家庄市外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2、转省外医保医院的,每次起付线300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45%,个人支付比例55%。

(四)未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的

1、转往参保地以外医保协议医院的,起付线400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70%.此种情况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

2、转往参保地以外非医保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五)连续参保交费的激励规定

城乡居民连续参保交纳医保费的年限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交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1、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

2、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

3、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六)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30%,其余70%个人和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年度最高可报20万元。

(八)大病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年度最高限额是30万元。

(九)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河北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医疗费。

(十)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由第三方负担的;

3、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5、服刑期间的。

(十一)参保缴费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是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

(十二)大中专中技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交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学校生活后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入学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在本市连续参保的,毕业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的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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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5日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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