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因工作需要请客户到KTV去唱歌,期间因琐事与同样在该KTV消费的顾客王先生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李先生被王先生打伤,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李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应起诉谁?王先生还是该KTV?
张振合律师解答:上述案件,李先生视具体情况可作两种选择,一是直接起诉王先生,向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二是将KTV和王先生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李先生到KTV唱歌,与KTV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KTV负有保证李先生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李先生在消费时受到伤害,KTV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本案的关键恰恰就在于李先生所受伤害是由第三人王先生的侵权行为所导致,而非KTV本身所致。在此情况下谁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本案当事人之一KTV作为经营者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如果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第三人介入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该第三人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倘若第三人实施侵权期间,KTV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有过错,如没有及时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没有及时实施救护措施等,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在承担后,可向侵权行为人追偿。结合本案事实,很明显李先生所受之伤害系第三人即王先生侵权所致,而非经营者KTV。所以,李先生可根据具体情况,或选择直接起诉王先生,或选择将王先生与KTV列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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