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
关于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有关问题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公安机关对所属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内部监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的执法活动可以实施监督,发现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主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在内部执法监督中,发现所属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有错误、不适当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依本级公安机关名义直接纠正,或者责成交警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纠正。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请示
公安部法制局:
最近,我省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中,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后,由于伤情鉴定最后的结论为轻伤,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已涉嫌犯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应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这一类案件的办理,是否必须先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要先撤销的话,是否还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执行的治安拘留是否能拆抵刑事拘留?以上问题,请批示。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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