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有期限吗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行政时效期限被严格地限定在六个月之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第十四条明确指出,若被征收人对由市或县级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同样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任何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如需直接通过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应从其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六个月内提出。
但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地拆迁能申请土地置换吗
针对城市和郡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扶持与奖励措施来为被征收人提供专项资金援助以及表彰奖励。
在处理征收事宜时,被征收人所拥有房产的价值补偿绝对不能低于在征收决定公告当日该类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按照既定程序来确定。
若对被征收房屋的客观价值产生疑虑或不服,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查请求评估,如仍然不满,还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一步申请鉴定评估。
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标准规范,以确保公正透明。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公开征集各方意见以充分考虑民意。
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上,他们享有选择货币赔偿或是房产置换的自由权利。
如果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产置换,则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兑换的房屋,并且与被征收人进行详细核算,确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作产权交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得以妥善结算。
尤其对于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征收个人住房问题,如果被征收人愿意在改造地块选择房产置换,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改造区域内或者临近区域的房屋作为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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