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和加害人不再是平等的主体。
受害人往往是财力和智力与加害人相比均相对较弱的自然人,这与常常成为加害主体的企业形成严重的不均衡。受害人在请求救济时,诉讼的时间延长,成本增加,胜诉的风险大。如今的赔偿制度往往使受害人因预期利益与诉讼成本相比,实际获得的赔偿较少,甚至得不偿失,而放弃请求法律救济,从而造成环境侵权现象泛滥。
(二)即使受害人得到了法律的救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也仅仅只能获得因为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而给予的赔偿,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损害则得不到补偿。
这使得加害人得以以较少的成本来谋取利益,其他因素被排除在加害人进行选择时的考虑之外。原本应该由被告承担的代价而由受害的原告承担,加害人对于原告的谨慎程度因此就会大大降低,这对于保护相关人的权利和生态环境来说十分不利。
(三)在环境侵权中,受害人往往无论如何谨慎也无法避免受到侵害。
因其就生活在环境之中,而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人不断地监视环境,在高度防御的状态下生存,但许多加害人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当然,由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加害人可能保持了足够的谨慎仍不足以避免环境侵权的发生,但其可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将这一风险分散化,从而化解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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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属于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51、对于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划分。只有一个侵权人的,则无需进行划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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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应当有哪些赔偿事项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2(1)《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增加了许多限制。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由加害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才能免责。(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后果:一是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损害;二是受害者应向第三人举证过错;第三,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三)其他免责条件战争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履